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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(guo)國(guo)務(wu)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(wei)了保(bao)護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(an)全,促進(jin)計算(suan)機的應(ying)用(yong)和發展,保(bao)障社會(hui)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(jin)行,制定本條例(li)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,是指由計(ji)算(suan)機及其相(xiang)關的和配(pei)套(tao)的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含(han)網絡)構成(cheng)的,按照一定的應(ying)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、加工(gong)、存儲、傳(chuan)輸、檢索等處(chu)理的人(ren)機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(ji)信(xin)息系統(tong)的(de)(de)安全(quan)保(bao)(bao)護,應當保(bao)(bao)障(zhang)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(ji)及其相關的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含網絡)的(de)(de)安全(quan),運(yun)(yun)行(xing)環境的(de)(de)安全(quan),保(bao)(bao)障(zhang)信(xin)息的(de)(de)安全(quan),保(bao)(bao)障(zhang)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(ji)功(gong)能的(de)(de)正常發揮(hui),以維護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(ji)信(xin)息系統(tong)的(de)(de)安全(quan)運(yun)(yun)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的(de)安(an)全保(bao)護工(gong)作,重(zhong)點(dian)維(wei)護國(guo)家事務(wu)、經濟建設、國(guo)防(fang)建設、尖端科學技術等重(zhong)要領(ling)域(yu)的(de)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的(de)安(an)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的安全保(bao)護,適用本(ben)條例。

  未聯(lian)網的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(bao)護辦法(fa),另行(xing)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保(bao)護(hu)工作。

  國(guo)家安全部、國(guo)家保(bao)密(mi)局(ju)和(he)國(guo)務院其他有(you)(you)關部門,在國(guo)務院規定的(de)職責范圍內做(zuo)好(hao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(bao)護的(de)有(you)(you)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(ren)何組織或者個人,不得利(li)(li)用(yong)計算機(ji)信息(xi)(xi)系統從事危(wei)害(hai)國家利(li)(li)益、集體利(li)(li)益和公民合法(fa)利(li)(li)益的(de)活動,不得危(wei)害(hai)計算機(ji)信息(xi)(xi)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應(ying)用(yong),應(ying)當(dang)遵守法(fa)律、行政法(fa)規(gui)和國家其(qi)他有關(guan)規(gui)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實行安(an)全(quan)(quan)等(deng)級保護。安(an)全(quan)(quan)等(deng)級的劃分標準和(he)安(an)全(quan)(quan)等(deng)級保護的具體辦法,由公安(an)部(bu)會同有(you)關部(bu)門制(zhi)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機機房應當符(fu)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(you)關(guan)定。 在計(ji)算機機房附近施工,不得危害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的安全(quan)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,由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的使用(yong)單(dan)位報省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(fu)公安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(dai)、郵(you)寄計(ji)算機(ji)信息媒體(ti)進出境的,應當如實(shi)向(xiang)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使(shi)用(yong)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(du),負(fu)責本(ben)單位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全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中發生的案件,有關(guan)使用單(dan)位應當(dang)在24小時內(nei)向當(dang)地(di)縣級以(yi)上人(ren)民政府公安機關(guan)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(hai)社會(hui)公共安(an)全的其他有害(hai)數(shu)據的防治研究工作,由(you)公安(an)部(bu)歸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專用產品的銷(xiao)售實(shi)行許可證制度。具體辦法由公安(an)部(bu)(bu)會同有關部(bu)(bu)門(men)制定(ding)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(dui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)監(jian)督、檢查(cha)、指導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(bao)護(hu)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(quan)的違法犯罪案件;

   (三)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保護工(gong)作的其(qi)他監督職(zhi)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(an)機關發現(xian)影響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(an)全(quan)的隱患時,應當及時通知使用(yong)單位采取安(an)全(quan)保護(hu)措施(shi)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(bu)在緊急情(qing)況下,可以就涉及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的特定事項發布(bu)專項通(tong)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公(gong)安(an)機關(guan)處(chu)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(dun):

  (一)違反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等級(ji)保護制(zhi)度,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的(de);

  (二)違反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(zhi)度(du)的;

  (三)不按照(zhao)規定(ding)時(shi)間報(bao)告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中(zhong)發生(sheng)的案件(jian)的;

  (四)接到公安機(ji)關(guan)要求改(gai)進安全狀況(kuang)的(de)通(tong)知后,在限期(qi)內拒(ju)不改(gai)進的(de);

  (五)有(you)危害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安全的其他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不符合國(guo)家(jia)標準和國(guo)家(jia)其(qi)他有(you)關(guan)(guan)規定的,或(huo)者在計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附近施工危害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統安全的,由公安機(ji)(ji)關(guan)(guan)會同(tong)有(you)關(guan)(guan)單位進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(xie)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,不(bu)如(ru)實(shi)向海關(guan)申報的(de),由海關(guan)依照《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(he)(he)國海關(guan)法(fa)》和(he)(he)本條例(li)以及其他有關(guan)法(fa)律(lv)、法(fa)規(gui)的(de)規(gui)定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算機(ji)(ji)病(bing)毒以(yi)(yi)及其他有(you)害數據危害計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的(de),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專用(yong)產品的(de),由公安(an)機(ji)(ji)關(guan)處(chu)(chu)以(yi)(yi)警告或者對(dui)個人處(chu)(chu)以(yi)(yi)5000元以(yi)(yi)下的(de)罰款(kuan)、對(dui)單位處(chu)(chu)以(yi)(yi)15000元以(yi)(yi)下的(de)罰款(kuan);有(you)違法所得(de)的(de),除予以(yi)(yi)沒收外(wai),可以(yi)(yi)處(chu)(chu)以(yi)(yi)違法所得(de)1至(zhi)3倍的(de)罰款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(tiao)例的(de)(de)規定,構成違反治(zhi)安管理行(xing)為的(de)(de)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(he)國治(zhi)安管理處罰條(tiao)例》的(de)(de)有(you)關規定處罰;構成犯罪(zui)的(de)(de),依法追(zhui)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(he)組織或(huo)者(zhe)個人(ren)違反(fan)本條例的規定,給國家(jia)、集(ji)體或(huo)者(zhe)他人(ren)財產造(zao)成損失的,應(ying)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(ren)對公安機關(guan)依照本條(tiao)例所作出的具體(ti)行(xing)(xing)政行(xing)(xing)為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請(qing)行(xing)(xing)政復或者提起行(xing)(xing)政訴(su)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(zhi)行(xing)(xing)本條例的國家公務員利用職(zhi)權,索取、收(shou)受(shou)賄賂或者有其他違法、失職(zhi)行(xing)(xing)為,構成(cheng)犯罪(zui)的,依法追究(jiu)刑事責任;尚不(bu)構成(cheng)犯罪(zui)的,給(gei)予行(xing)(xing)政處分(fen)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:

  計算(suan)機(ji)(ji)(ji)(ji)病毒,是指編制或(huo)者(zhe)在計算(suan)機(ji)(ji)(ji)(ji)程序中(zhong)插入的破壞(huai)計算(suan)機(ji)(ji)(ji)(ji)功能或(huo)者(zhe)毀壞(huai)數據,影響計算(suan)機(ji)(ji)(ji)(ji)使用,并(bing)能自我復(fu)制的一(yi)組(zu)計算(suan)機(ji)(ji)(ji)(ji)指令或(huo)者(zhe)程序代碼。

  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專(zhuan)用產(chan)品(pin),是指用于保護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安(an)全的專(zhuan)用硬件和軟件產(chan)品(pin)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的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(zuo),按照軍隊的有(you)關(guan)法(fa)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以根據本(ben)條(tiao)例制定(ding)實施辦法(fa)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(zhi)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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