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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(bu)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(zhong)華(hua)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(bao)護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的(de)安全,促進計(ji)算(suan)機的(de)應(ying)用和發展,保(bao)障社會主義(yi)現代化建(jian)設的(de)順利進行,制(zhi)定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(ben)條例所(suo)稱的(de)(de)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,是指由(you)計算機及其相(xiang)關的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設備、設施(含(han)網絡)構成的(de)(de),按照(zhao)一定(ding)的(de)(de)應用目標和規(gui)則對信(xin)息(xi)進(jin)行采(cai)集、加工、存(cun)儲(chu)、傳輸、檢索等(deng)處理(li)的(de)(de)人機系(xi)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(tong)的(de)安(an)(an)(an)全(quan)保(bao)(bao)護(hu),應當保(bao)(bao)障(zhang)計算(suan)機(ji)及其相關(guan)的(de)和配套的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含網絡(luo))的(de)安(an)(an)(an)全(quan),運(yun)行環(huan)境的(de)安(an)(an)(an)全(quan),保(bao)(bao)障(zhang)信息的(de)安(an)(an)(an)全(quan),保(bao)(bao)障(zhang)計算(suan)機(ji)功能的(de)正常發揮,以維護(hu)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(tong)的(de)安(an)(an)(an)全(quan)運(yun)行。

  第四條 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(xi)(xi)統的(de)安全保(bao)護工作,重(zhong)(zhong)點(dian)維護國(guo)家事(shi)務、經濟建設、國(guo)防建設、尖端科學(xue)技術(shu)等重(zhong)(zhong)要領域的(de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(xi)(xi)統的(de)安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,適用本條(tiao)例(li)。

  未(wei)聯網的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法,另行制(zhi)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(an)部(bu)主(zhu)管全國(guo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(zuo)。

  國(guo)家(jia)安全部(bu)、國(guo)家(jia)保密局和國(guo)務(wu)院其他(ta)有關(guan)部(bu)門,在國(guo)務(wu)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有關(guan)工(gong)作。

  第七條 任(ren)何組織或者個(ge)人,不得利用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從事危害(hai)(hai)國家利益(yi)、集體利益(yi)和(he)公民(min)合法利益(yi)的(de)活動,不得危害(hai)(hai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應(ying)用,應(ying)當(dang)遵守法律、行政(zheng)法規(gui)和國家其他(ta)有關規(gui)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(xing)安全等(deng)級保護。安全等(deng)級的(de)劃(hua)分標準和安全等(deng)級保護的(de)具體辦法,由公(gong)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機機房應當符(fu)合國家(jia)標(biao)準和國家(jia)有(you)關定。 在計(ji)算機機房附近施工,不得危(wei)害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(xing)國際聯網的(de)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,由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的(de)使用單位(wei)報省級以上人民(min)政(zheng)府公(gong)安(an)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(shu)、攜帶、郵寄(ji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媒體進出(chu)境的,應(ying)當如實向(xiang)海關(guan)申(shen)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系統的使(shi)用單位(wei)(wei)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(zhi)度,負(fu)責本(ben)單位(wei)(wei)計(ji)算機(ji)(ji)信(xin)息系統的安全保(bao)護工作(zuo)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中發生的案件,有關使用單位應(ying)當在24小時(shi)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公安機關報告(gao)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(suan)機病毒和危害社會公(gong)(gong)共安全的(de)其他有害數據的(de)防治研究工(gong)作,由(you)公(gong)(gong)安部歸口(kou)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專用產品(pin)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。具體辦法由公安(an)部會同有(you)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(gong)安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保護工(gong)作行(xing)使下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(yi))監(jian)督、檢查、指導(dao)計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全保護(hu)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違法犯罪(zui)案件;

   (三(san))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保護工作的其他監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(an)機關發現影響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(an)全(quan)的(de)隱患時,應當(dang)及時通知(zhi)使(shi)用單位采(cai)取安(an)全(quan)保護(hu)措施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(zai)緊急(ji)情況下(xia),可以就(jiu)涉及(ji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特定事項發布(bu)專項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(gui)定(ding),有下列行為之(zhi)一(yi)的,由公安(an)機(ji)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(ji)整(zheng)頓:

  (一(yi))違反計(ji)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等(deng)級(ji)保護(hu)制度,危害計(ji)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國際(ji)聯網備(bei)案(an)制(zhi)度的(de);

  (三)不按(an)照規定時間報告(gao)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中發生的(de)(de)案件的(de)(de);

  (四)接到公安(an)機關要求改進安(an)全狀況的(de)通知后(hou),在限(xian)期內拒不改進的(de);

  (五)有危(wei)害(hai)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其(qi)他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不符合國家標準和(he)國家其他有關規(gui)定的(de),或者在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附近施工危害(hai)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(de),由公安機(ji)(ji)關會同有關單位進行(xing)處理(li)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媒體進出境(jing),不如(ru)實向(xiang)海關(guan)(guan)申報的,由海關(guan)(guan)依照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(he)國海關(guan)(guan)法(fa)》和(he)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(guan)(guan)法(fa)律、法(fa)規的規定(ding)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(ru)計(ji)算機病毒以(yi)(yi)(yi)及其他(ta)有害數據危害計(ji)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安(an)(an)(an)全的(de),或者(zhe)未(wei)經許可出售計(ji)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安(an)(an)(an)全專(zhuan)用產品的(de),由公安(an)(an)(an)機關處(chu)以(yi)(yi)(yi)警告或者(zhe)對個人處(chu)以(yi)(yi)(yi)5000元(yuan)以(yi)(yi)(yi)下的(de)罰(fa)款、對單位處(chu)以(yi)(yi)(yi)15000元(yuan)以(yi)(yi)(yi)下的(de)罰(fa)款;有違法所得的(de),除予以(yi)(yi)(yi)沒收(shou)外,可以(yi)(yi)(yi)處(chu)以(yi)(yi)(yi)違法所得1至3倍的(de)罰(fa)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(wei)(wei)反本條例(li)的(de)規(gui)定(ding),構(gou)成違(wei)(wei)反治安管(guan)理(li)行(xing)為(wei)的(de),依(yi)照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治安管(guan)理(li)處罰條例(li)》的(de)有關(guan)規(gui)定(ding)處罰;構(gou)成犯罪的(de),依(yi)法追(zhui)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(ren)何(he)組織(zhi)或(huo)者(zhe)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(gui)定,給(gei)國(guo)家、集體或(huo)者(zhe)他人財產造成損失(shi)的,應(ying)當(dang)依法承擔(dan)民(min)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(ren)對公(gong)安(an)機關依(yi)照本條例所作(zuo)出的具體行(xing)(xing)政行(xing)(xing)為不(bu)服的,可(ke)以(yi)依(yi)法(fa)申請行(xing)(xing)政復或(huo)者提(ti)起行(xing)(xing)政訴訟(song)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條例的國家公務員利(li)用職權,索取、收(shou)受賄賂或者有(you)其他違法、失職行為,構(gou)成(cheng)犯罪的,依法追(zhui)究刑事責任;尚不構(gou)成(cheng)犯罪的,給予行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(li)下列(lie)用語(yu)的含義:

  計算(suan)機(ji)病毒,是指編(bian)制或者(zhe)在計算(suan)機(ji)程(cheng)序(xu)(xu)中(zhong)插(cha)入的破壞計算(suan)機(ji)功(gong)能或者(zhe)毀壞數據(ju),影響計算(suan)機(ji)使用,并能自(zi)我(wo)復制的一(yi)組計算(suan)機(ji)指令或者(zhe)程(cheng)序(xu)(xu)代碼(ma)。

  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專(zhuan)用(yong)產品,是指(zhi)用(yong)于保護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(de)專(zhuan)用(yong)硬(ying)件和軟件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的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保(bao)護工作,按照軍隊的有關(guan)法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(an)部可以(yi)根據本條例制定(ding)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(li)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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