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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(guo)國(guo)務(wu)院令 (147號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(wei)了(le)保護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(de)安全,促進計(ji)算機的(de)應用和發展,保障(zhang)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(de)順(shun)利(li)進行,制定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(ben)條例所稱的(de)(de)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(tong),是指由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及其相(xiang)關的(de)(de)和配套的(de)(de)設備、設施(shi)(含(han)網絡)構成(cheng)的(de)(de),按(an)照一定的(de)(de)應用目標(biao)和規則對信(xin)息進行采(cai)集、加工、存儲、傳(chuan)輸、檢(jian)索等處理(li)的(de)(de)人機(ji)系(xi)統(tong)(tong)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安全保(bao)護(hu),應(ying)當保(bao)障(zhang)計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及其相(xiang)關的和配(pei)套的設備(bei)、設施(含網(wang)絡)的安全,運行(xing)環境的安全,保(bao)障(zhang)信息的安全,保(bao)障(zhang)計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功(gong)能(neng)的正常(chang)發揮,以(yi)維護(hu)計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安全運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的安(an)全保護工作,重(zhong)點維護國家事務、經(jing)濟建(jian)設、國防建(jian)設、尖端科學(xue)技術等重(zhong)要領域的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(tong)的安(an)全。

  第五條 中(zhong)華(hua)人(ren)民共和(he)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,適用本條例。

  未(wei)聯網的(de)微型(xing)計算機的(de)安全保護辦法,另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全(quan)國(guo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護工(gong)作。

  國家安全部、國家保(bao)密局和(he)國務(wu)院其他有(you)關部門(men),在國務(wu)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保(bao)護(hu)的有(you)關工(gong)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(ren),不得利(li)用計(ji)(ji)算機信息系統從事危(wei)害(hai)國家利(li)益、集(ji)體(ti)利(li)益和公民合法利(li)益的(de)活動,不得危(wei)害(hai)計(ji)(ji)算機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的建設和(he)(he)應(ying)用,應(ying)當(dang)遵守法(fa)律(lv)、行政法(fa)規和(he)(he)國家其(qi)他有關(guan)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實行安(an)全(quan)等(deng)級(ji)保護(hu)。安(an)全(quan)等(deng)級(ji)的(de)劃分標準和安(an)全(quan)等(deng)級(ji)保護(hu)的(de)具(ju)體辦法(fa),由公安(an)部(bu)會同有關部(bu)門制(zhi)定。

  第十條 計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應當(dang)符(fu)合國家標(biao)準(zhun)和國家有關定。 在計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附近施工,不得(de)危(wei)害(hai)計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(ji)聯網的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,由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的使用單位報省(sheng)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公安機關備案(an)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媒體進(jin)出(chu)境的,應(ying)當如實向海關(guan)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(de)使用單(dan)位應(ying)當(dang)建立(li)健全安全管(guan)理制(zhi)度,負(fu)責本單(dan)位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(de)安全保護工作(zuo)。

  第十四條 對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中發(fa)生的案件(jian),有(you)關使用單位應當(dang)在24小時內向當(dang)地縣(xian)級(ji)以上人民政府(fu)公(gong)安(an)機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(hai)(hai)社會公共(gong)安(an)全的(de)其他有害(hai)(hai)數據的(de)防治研(yan)究(jiu)工(gong)作,由公安(an)部歸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(dui)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專(zhuan)用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(zhi)度。具體(ti)辦法由公(gong)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(zhi)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(xia)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)監督(du)、檢查、指導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(tong)安全保護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的違法犯(fan)罪(zui)案件(jian);

   (三)履行(xing)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保(bao)護工作(zuo)的(de)其他監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發現(xian)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隱患時(shi),應當(dang)及時(shi)通知使用(yong)單位(wei)采取(qu)安全保護措施(shi)。

   第十九條 公(gong)安部在緊急情(qing)況下,可以就涉及(ji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特(te)定(ding)事(shi)項(xiang)發布專項(xiang)通令(ling)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(wei)反本條例(li)的(de)規定(ding),有下列(lie)行為之一(yi)的(de),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(gao)或者停機整頓:

  (一)違反計(ji)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等級(ji)保護制度,危害計(ji)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國(guo)際聯(lian)網備案制度的;

  (三(san))不按照規定時(shi)間(jian)報(bao)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(zhong)發生的案件(jian)的;

  (四)接到公安(an)機關要求改進安(an)全狀(zhuang)況的通知后(hou),在限期內拒不改進的;

  (五)有危害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(quan)的其他(ta)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不符合國(guo)家標(biao)準和國(guo)家其他有關規定(ding)的(de),或(huo)者在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附近施工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(ji)信息系統安全(quan)的(de),由(you)公安機(ji)(ji)關會同有關單(dan)位進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(xie)帶、郵寄計(ji)算機信息媒體進(jin)出(chu)境,不如實向海(hai)(hai)關申報(bao)的(de),由(you)海(hai)(hai)關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海(hai)(hai)關法(fa)》和(he)本條(tiao)例(li)以及其他有關法(fa)律(lv)、法(fa)規(gui)的(de)規(gui)定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(shu)入計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病毒(du)以(yi)及其他有(you)害(hai)數據危(wei)害(hai)計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(quan)的(de),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(ji)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(quan)專用(yong)產品(pin)的(de),由(you)公安(an)機(ji)關處以(yi)警告或者對(dui)個人(ren)處以(yi)5000元以(yi)下的(de)罰(fa)(fa)款、對(dui)單(dan)位處以(yi)15000元以(yi)下的(de)罰(fa)(fa)款;有(you)違(wei)法所得(de)的(de),除(chu)予以(yi)沒收(shou)外,可以(yi)處以(yi)違(wei)法所得(de)1至3倍的(de)罰(fa)(fa)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反(fan)本(ben)條例(li)的(de)規定,構成(cheng)違反(fan)治(zhi)安管(guan)理行為的(de),依(yi)照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治(zhi)安管(guan)理處(chu)罰(fa)條例(li)》的(de)有關規定處(chu)罰(fa);構成(cheng)犯罪的(de),依(yi)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(ren)(ren)違反本條例的規定,給(gei)國家、集體或者他人(ren)(ren)財產造成損(sun)失的,應當依法承(cheng)擔(dan)民事責(ze)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(dui)公安機關依(yi)照本條(tiao)例(li)所作出的具體(ti)行政行為不服的,可以依(yi)法申請行政復或者提(ti)起行政訴訟(song)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條例的(de)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(quan),索(suo)取(qu)、收受(shou)賄(hui)賂或者(zhe)有其他違法(fa)、失(shi)職行為,構(gou)成(cheng)犯罪的(de),依法(fa)追(zhui)究刑(xing)事(shi)責任;尚不(bu)構(gou)成(cheng)犯罪的(de),給予行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(yong)語的含義(yi):

  計(ji)算(suan)機病毒,是指(zhi)編制或者在計(ji)算(suan)機程(cheng)(cheng)序(xu)中插入的破(po)壞(huai)計(ji)算(suan)機功能或者毀(hui)壞(huai)數據,影響計(ji)算(suan)機使用(yong),并能自我(wo)復制的一組計(ji)算(suan)機指(zhi)令或者程(cheng)(cheng)序(xu)代碼。

  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專用(yong)產(chan)品,是指用(yong)于保護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的專用(yong)硬件和軟件產(chan)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(jun)隊的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保(bao)護工作,按照軍(jun)隊的有關(guan)法(fa)規執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(gong)安部可(ke)以根據本條(tiao)例(li)制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(qi)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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