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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國務(wu)院令 (147號(hao)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安全,促進(jin)計算機(ji)的應用和發展,保障社(she)會主義(yi)現代化(hua)建設的順利進(jin)行,制(zhi)定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(li)所稱的(de)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(xi)系統,是指(zhi)由計算(suan)機及其相關(guan)的(de)和配(pei)套(tao)的(de)設備、設施(含網(wang)絡)構成(cheng)的(de),按照一(yi)定(ding)的(de)應用目標和規則(ze)對信息(xi)(xi)進行采集、加工(gong)、存儲、傳輸、檢索等處理(li)的(de)人機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(xi)系統的(de)安(an)全保護(hu),應(ying)當保障計算(suan)機及其相關的(de)和配套的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含網絡)的(de)安(an)全,運行(xing)環境的(de)安(an)全,保障信(xin)息(xi)(xi)的(de)安(an)全,保障計算(suan)機功能的(de)正常發揮,以維護(hu)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(xi)系統的(de)安(an)全運行(xing)。

  第四條 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的(de)安全保護(hu)工作,重(zhong)點維護(hu)國家事務、經濟建(jian)設、國防建(jian)設、尖端科(ke)學技(ji)術(shu)等(deng)重(zhong)要領域的(de)計(ji)算(suan)機信(xin)息(xi)系(xi)統的(de)安全。

  第五條 中(zhong)華人民(min)共和國境內(nei)的(de)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的(de)安(an)全保護,適(shi)用本條(tiao)例。

  未聯網(wang)的(de)微型計算機的(de)安全保(bao)護辦(ban)法,另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(gong)安部主管全國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保(bao)護工作。

  國(guo)家(jia)安(an)全部、國(guo)家(jia)保密局和國(guo)務院其他(ta)有關部門,在(zai)國(guo)務院規定的職責(ze)范圍內做好(hao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的有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(he)組織或者個人,不得(de)利(li)用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從事危(wei)害國家利(li)益(yi)、集體利(li)益(yi)和公民合法(fa)利(li)益(yi)的活動(dong),不得(de)危(wei)害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全(quan)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建設和(he)(he)應(ying)用(yong),應(ying)當(dang)遵守法(fa)(fa)律、行(xing)政法(fa)(fa)規和(he)(he)國家其他有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實行(xing)安全(quan)等(deng)(deng)級保(bao)護。安全(quan)等(deng)(deng)級的劃分標準和(he)安全(quan)等(deng)(deng)級保(bao)護的具(ju)體辦法(fa),由公安部會同(tong)有(you)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(you)關定。 在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機(ji)房附(fu)近(jin)施工,不得(de)危害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(ji)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,由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(ren)民(min)政府公(gong)安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(mei)體(ti)進出境的,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(xi)系統的使(shi)用單(dan)位應(ying)當(dang)建立健全安(an)全管(guan)理制(zhi)度,負責本單(dan)位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(xi)系統的安(an)全保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(dui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中發(fa)生的案件(jian),有關使用單位應(ying)當(dang)在24小時(shi)內向(xiang)當(dang)地縣級以上人民(min)政府公安(an)機關報告(gao)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(du)和(he)危害社(she)會公共安全的(de)其他(ta)有害數據的(de)防治(zhi)研究工作,由(you)公安部歸(gui)口管(guan)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(guo)家對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實(shi)行許可證制度(du)。具(ju)體辦(ban)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(gong)安機(ji)(ji)關對(dui)計算(suan)機(ji)(ji)信(xin)息系(xi)統安全保護工作行(xing)使下列監督(du)職權:

   (一(yi))監督、檢查、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工作;

   (二(er))查(cha)處(chu)危(wei)害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(zui)案件;

   (三)履行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(zuo)的其他監督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(gong)安(an)機關發現影響計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安(an)全的隱(yin)患(huan)時,應當(dang)及時通知使(shi)用單(dan)位采取安(an)全保護(hu)措施(shi)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緊急(ji)情況下,可以就涉及計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的特定事項發(fa)布專項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(tiao)例的規定,有(you)下列行為(wei)之(zhi)一(yi)的,由公安機關處以(yi)警告或者停機整頓:

  (一)違反(fan)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(quan)等級保護制度(du),危害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(xi)系統(tong)安全(quan)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機信(xin)息系(xi)統國(guo)際聯網備(bei)案(an)制(zhi)度的(de);

  (三(san))不按照規(gui)定時間報告計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中發生(sheng)的(de)(de)案件(jian)的(de)(de);

  (四)接到公(gong)安(an)機關要求改(gai)進(jin)安(an)全(quan)狀況的通知后,在(zai)限期內拒不改(gai)進(jin)的;

  (五)有危(wei)害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的(de)其(qi)他行為的(de)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不符合國(guo)家標準和國(guo)家其他有(you)關(guan)規定的,或者在(zai)計(ji)算機(ji)(ji)機(ji)(ji)房(fang)附近(jin)施工危害計(ji)算機(ji)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的,由公安機(ji)(ji)關(guan)會同有(you)關(guan)單位進行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(ji)計算機信(xin)息(xi)媒體進出境(jing),不如實向海關(guan)(guan)申報的(de),由(you)海關(guan)(guan)依照《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國海關(guan)(guan)法(fa)》和本條例以及其(qi)他有關(guan)(guan)法(fa)律(lv)、法(fa)規的(de)規定(ding)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(yi)輸(shu)入計算機(ji)(ji)(ji)病毒以(yi)及其他(ta)有(you)害數據危害計算機(ji)(ji)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的,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(ji)(ji)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(quan)專用產品的,由公安(an)機(ji)(ji)(ji)關處以(yi)警告或者對個(ge)人處以(yi)5000元以(yi)下(xia)的罰款、對單位處以(yi)15000元以(yi)下(xia)的罰款;有(you)違(wei)法所得的,除予(yu)以(yi)沒收外,可以(yi)處以(yi)違(wei)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(wei)反(fan)本條例的(de)規(gui)定(ding)(ding),構成(cheng)違(wei)反(fan)治安管理(li)行為(wei)的(de),依照《中華(hua)人民共(gong)和國治安管理(li)處(chu)罰條例》的(de)有關規(gui)定(ding)(ding)處(chu)罰;構成(cheng)犯(fan)罪(zui)的(de),依法(fa)追(zhui)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(ren)何組織(zhi)或者(zhe)個(ge)人(ren)違反本條(tiao)例的(de)規定,給國家(jia)、集體或者(zhe)他人(ren)財產造成損失的(de),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(dui)公(gong)安機關依(yi)照本條例所作出(chu)的(de)(de)具體(ti)行政行為(wei)不服的(de)(de),可以(yi)依(yi)法(fa)申請行政復或(huo)者(zhe)提(ti)起行政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(xing)本(ben)條例的(de)國家公務員利用職(zhi)權,索取(qu)、收(shou)受賄賂或者(zhe)有(you)其(qi)他違法(fa)、失職(zhi)行(xing)為,構成犯罪的(de),依(yi)法(fa)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構成犯罪的(de),給予(yu)行(xing)政(zheng)處分(fen)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:

  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(ji)病(bing)毒,是指編(bian)制或者(zhe)在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(ji)程(cheng)序中插入的破壞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(ji)功能或者(zhe)毀壞數據,影(ying)響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(ji)使用,并能自(zi)我復(fu)制的一(yi)組(zu)計(ji)(ji)算(suan)機(ji)(ji)指令或者(zhe)程(cheng)序代碼(ma)。

  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專(zhuan)用(yong)(yong)產(chan)品,是指用(yong)(yong)于(yu)保護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專(zhuan)用(yong)(yong)硬件和軟件產(chan)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(jun)隊(dui)的計算(suan)機(ji)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保(bao)護工作,按照軍(jun)隊(dui)的有(you)關法規執行(xing)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(li)自(zi)發布之日起施(shi)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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