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(wei)了推廣普通話和(he)推行(xing)規范漢(han)字(zi),使(shi)國(guo)家(jia)通用(yong)語(yu)(yu)言(yan)文(wen)字(zi)更好地為(wei)經濟(ji)社會(hui)發(fa)展服務,根(gen)據《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(he)國(guo)國(guo)家(jia)通用(yong)語(yu)(yu)言(yan)文(wen)字(zi)法》等(deng)法律法規,結合本省實(shi)際,制定(ding)本規定(ding)。
第二條 本(ben)規定適用于本(ben)省行政(zheng)區域內的公民、法(fa)人和其(qi)他組織。
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,是指(zhi)普(pu)通話和規范(fan)漢字。
普(pu)通(tong)話以(yi)北(bei)京語(yu)音(yin)為(wei)標準音(yin),以(yi)北(bei)方(fang)話為(wei)基(ji)礎方(fang)言,以(yi)典范的現代白話文(wen)著(zhu)作為(wei)語(yu)法(fa)規范。
規(gui)范漢字以(yi)經過整理(li)、簡化(hua)并(bing)由國(guo)家及其有關部門頒布的字表為依(yi)據。
第四條 各(ge)級人民政府應(ying)當加強本行政區(qu)域(yu)內國家(jia)通(tong)用語言文(wen)字工作(zuo)的領導。
省(sheng)(sheng)人民政府教(jiao)育主管部(bu)門負責全省(sheng)(sheng)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管理工作(zuo),組織實施本規定。
縣級(ji)以上人(ren)民(min)政(zheng)府民(min)政(zheng)、文(wen)化、信息(xi)產業、工(gong)商、廣(guang)播電(dian)影電(dian)視、新(xin)聞出版等部門,在(zai)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的(de)相關工(gong)作(zuo)。
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(jiao)育主(zhu)管(guan)部門(men)的語(yu)言(yan)文(wen)字工作(zuo)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(fan)漢字工作(zuo)。
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(jiang)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工(gong)作納入國民經(jing)濟(ji)和(he)社會發展規劃,結合財力情(qing)況安排專項經(jing)費,用(yong)于推廣普通話(hua)和(he)推行規范漢(han)字工(gong)作。
第六條 每年9月的(de)第三周為全省推廣(guang)普通話(hua)和推行規范(fan)漢字宣傳(chuan)周。各級人民(min)政府應當組(zu)織(zhi)有關部門(men)開(kai)展宣傳(chuan)教育活動。
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第七條 使用漢(han)(han)(han)字、標點(dian)符號、漢(han)(han)(han)語(yu)拼(pin)音等,應當執行《現(xian)代漢(han)(han)(han)語(yu)通(tong)用字表(biao)》、《簡化字總表(biao)》、《標點(dian)符號用法》、《漢(han)(han)(han)語(yu)拼(pin)音方案》、《漢(han)(han)(han)語(yu)拼(pin)音正詞法基本規(gui)則》、《中國地名(ming)漢(han)(han)(han)語(yu)拼(pin)音字母拼(pin)寫規(gui)則(漢(han)(han)(han)語(yu)地名(ming)部分)》等國家(jia)通(tong)用語(yu)言(yan)文字的(de)規(gui)范和標準。
第八條 少(shao)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《中華(hua)(hua)人民共和(he)(he)國(guo)憲法(fa)》、《中華(hua)(hua)人民共和(he)(he)國(guo)民族區域自(zi)治(zhi)法(fa)》以(yi)及其他有(you)關法(fa)律法(fa)規(gui)的規(gui)定。
第九條 國(guo)家機關工作人員在(zai)公務(wu)活動中(zhong)應當使用(yong)普(pu)通話;國(guo)家機關工作人員在(zai)公務(wu)活動中(zhong)確實需(xu)要使用(yong)方言(yan)的(de),可以使用(yong)方言(yan)。
國家機關的名稱(cheng)牌、印章、公文、會標、電子屏(ping)幕、門戶網(wang)站等應當使(shi)用(yong)規(gui)范漢字。
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第十條 學(xue)校(xiao)及(ji)其(qi)他教育機構在教學(xue)、會議、宣(xuan)傳和(he)其(qi)他集(ji)體活動中應當以普通話和(he)規范漢字為基本(ben)用(yong)語用(yong)字。
對外(wai)漢語(yu)教學應當(dang)教授普通(tong)話(hua)和規范漢字。
學校及其(qi)他教育機構通(tong)過漢語(yu)文(wen)課(ke)程教授普通(tong)話(hua)和規范漢字。使(shi)用的漢語(yu)文(wen)教材,應當符合國家通(tong)用語(yu)言文(wen)字的規范和標(biao)準。
法律(lv)、法規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第十一條 廣播電(dian)臺、電(dian)視臺及(ji)其(qi)網(wang)絡音視頻節目以(yi)普通話作為播音、節目主持、采訪的基本(ben)用(yong)語。
使用方言播(bo)(bo)音的,應當(dang)經國務院廣(guang)播(bo)(bo)電視(shi)部門(men)(men)或(huo)者(zhe)省廣(guang)播(bo)(bo)電影電視(shi)部門(men)(men)批準。電視(shi)臺用方言播(bo)(bo)音時,應當(dang)在(zai)屏(ping)幕上顯示(shi)規范漢(han)字(zi)。
影(ying)視劇的(de)語言應當(dang)以(yi)普通(tong)話為主,影(ying)視屏幕(mu)上(shang)的(de)字幕(mu)及其(qi)他公(gong)示性(xing)文字,應當(dang)使用規范漢字。
第十二條 漢語文出版(ban)的報(bao)紙、期刊、圖書、音像電子出版(ban)物(wu)、數字(zi)出版(ban)物(wu)等出版(ban)物(wu)的印刷體(ti)報(bao)頭(名)、刊名、封面、內文等應當(dang)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的規(gui)范和標準(zhun)。
漢語言音像制品用語應(ying)當(dang)使用普通話。戲曲、影視等(deng)藝(yi)術形(xing)式中和出(chu)版、教(jiao)學(xue)中需要(yao)使用方(fang)言的除外(wai)。
第十三條 提倡公共(gong)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基(ji)本服務用語。
公(gong)共服務行業的(de)名稱牌(pai)、指示牌(pai)、標(biao)志牌(pai)、公(gong)文、印(yin)章、票據、報表、說明(ming)書、電子(zi)屏幕、宣傳材料等,應當使用規范漢字。
本規定(ding)所稱的公共服務(wu)行業,是指(zhi)商業、郵政、通信(xin)、文化、餐飲、娛樂、鐵路、交(jiao)通、民航、旅(lv)游、銀行、保(bao)險、醫療以及其他直接面向公眾服務(wu)的行業。
第十四條 公共(gong)場所和(he)設(she)施用字應當符合(he)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的規范(fan)和(he)標準。
各類標(biao)志牌(pai)標(biao)注(zhu)山、河、湖、海等自然地(di)(di)理實體名(ming)稱,行政區劃名(ming)稱,居(ju)民地(di)(di)和路、街、巷(xiang)名(ming)稱,具(ju)有地(di)(di)名(ming)意義的建筑物名(ming)稱應當使用規(gui)范漢(han)字(zi)(zi)和漢(han)語(yu)(yu)拼音,漢(han)語(yu)(yu)拼音拼寫(xie)(xie)(xie)方法(fa)按照(zhao)《漢(han)語(yu)(yu)拼音方案》、《中國(guo)地(di)(di)名(ming)漢(han)語(yu)(yu)拼音字(zi)(zi)母(mu)拼寫(xie)(xie)(xie)規(gui)則(漢(han)語(yu)(yu)地(di)(di)名(ming)部分)》拼寫(xie)(xie)(xie),嚴禁(jin)使用外文拼寫(xie)(xie)(xie)。
各類標(biao)志牌標(biao)注站(zhan)名(ming)、橋名(ming)、風景名(ming)勝、文(wen)物古跡、紀念地、游覽(lan)地等公共場(chang)所(suo)、設施(shi)名(ming)稱(cheng)應當使用規(gui)范漢字。
第十五條 企業名稱(cheng)、商品名稱(cheng)的用(yong)語(yu)(yu)(yu)用(yong)字(zi)(zi)(zi)(zi)應(ying)當(dang)以(yi)國(guo)(guo)家通用(yong)語(yu)(yu)(yu)言(yan)文(wen)(wen)字(zi)(zi)(zi)(zi)為(wei)(wei)基本用(yong)語(yu)(yu)(yu)用(yong)字(zi)(zi)(zi)(zi)。不得(de)使用(yong)繁體字(zi)(zi)(zi)(zi)和已經廢(fei)止的異體字(zi)(zi)(zi)(zi)、簡化字(zi)(zi)(zi)(zi)。需要使用(yong)外國(guo)(guo)語(yu)(yu)(yu)言(yan)文(wen)(wen)字(zi)(zi)(zi)(zi)的,應(ying)當(dang)采用(yong)國(guo)(guo)家通用(yong)語(yu)(yu)(yu)言(yan)文(wen)(wen)字(zi)(zi)(zi)(zi)為(wei)(wei)主,外國(guo)(guo)語(yu)(yu)(yu)言(yan)文(wen)(wen)字(zi)(zi)(zi)(zi)為(wei)(wei)輔的形(xing)式,嚴(yan)禁單獨使用(yong)外國(guo)(guo)語(yu)(yu)(yu)言(yan)文(wen)(wen)字(zi)(zi)(zi)(zi)。
在(zai)境內銷售的(de)(de)商(shang)品的(de)(de)包(bao)裝、標(biao)志、說明等(deng)應當以規范漢字(zi)(zi)為基(ji)本用(yong)(yong)字(zi)(zi)。在(zai)境外銷售的(de)(de)商(shang)品的(de)(de)包(bao)裝、標(biao)志、說明等(deng)確需使用(yong)(yong)繁(fan)體字(zi)(zi)的(de)(de),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使用(yong)(yong)繁(fan)體字(zi)(zi)。
法律(lv)、法規另有規定的,從(cong)其規定。
第十六條 廣告的用語用字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(yan)文(wen)字的規范和標準。
第十七條 信(xin)息處理和(he)信(xin)息技術(shu)產品中使用(yong)的(de)國家(jia)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應當符(fu)合國家(jia)的(de)規范和(he)標準。
第十八條 有(you)下列情(qing)形的,可以保留或(huo)者使用(yong)繁體字(zi)、異(yi)體字(zi):
(一)風景名勝、文物古跡(ji);
(二)歷史名人、革命先烈的手跡;
(三)姓氏中的異體字;
(四)書(shu)法、篆刻等藝術作品;
(五)題詞(ci)和招牌的手書字;
(六)已注冊的商標用字;
(七(qi))出版、教學、研究(jiu)中需要使用(yong)的;
(八)涉及(ji)港澳(ao)臺(tai)與(yu)華(hua)僑事務需要(yao)使(shi)用的;
(九)經國務院有關(guan)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。
老字號牌(pai)匾(bian)、手書招牌(pai)使用繁(fan)體字和異體字的(de),應(ying)當(dang)在適(shi)當(dang)位(wei)置設置使用規范漢(han)字的(de)副牌(pai)。
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第十九條 教(jiao)育(yu)主管(guan)部門應當將使用(yong)普通話和(he)(he)規范漢字(zi)的要求,納入(ru)各級各類學(xue)校(xiao)和(he)(he)教(jiao)育(yu)機構教(jiao)育(yu)教(jiao)學(xue)質量監測機制和(he)(he)綜合評(ping)估體系。
第二十條 公(gong)共服務行業的主管部(bu)門應當將使用普通話和(he)規范(fan)漢字的要求納入行業管理規范(fan),作為單位(wei)和(he)個人評先評優的依據。
對不符合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規范和(he)標準的,由其行業(ye)主管部門予以批(pi)評教育,督(du)促改正。
第二十一條 縣級(ji)以(yi)上(shang)人民(min)政府(fu)應當定期對本行(xing)政區域內(nei)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情況進行(xing)檢(jian)查(cha)評估,檢(jian)查(cha)評估結(jie)果向(xiang)社會公(gong)布(bu)。
檢查評估的(de)標(biao)準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教育(yu)主管部門另(ling)行(xing)制定,報省人民(min)政府批準后執(zhi)行(xing)。
第二十二條 縣(xian)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下列領(ling)域用語(yu)(yu)用字進行監督檢查,語(yu)(yu)言文字工作機構予以協助(zhu)和(he)指導:
(一)黨政機關(guan)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;
(二)學校及其(qi)他教育機構的用語用字;
(三)廣播、電影(ying)、電視(shi)、音視(shi)頻網站及舞臺表演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;
(四)報紙、期刊、圖書、音(yin)像(xiang)電子出版物、數字(zi)出版物等公(gong)開發行的出版物的用語(yu)用字(zi);
(五)本(ben)省產品的(de)包裝(zhuang)、說明書的(de)用字(zi);
(六)公共(gong)場所、地名的用字;
(七)企業名稱、商(shang)品名稱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;
(八)其他行業的用語用字。
對(dui)前述事(shi)項不符合國家(jia)通用(yong)語言(yan)文字規范和標(biao)準(zhun)的(de),予以批(pi)評(ping)教(jiao)育并督(du)促其改正。
第二十三條 縣級(ji)以上人民政府教(jiao)育主(zhu)(zhu)管部門的(de)語言文字工作機(ji)構接到違反本規定的(de)舉(ju)報或者投訴,應(ying)(ying)當(dang)(dang)及時(shi)書面轉(zhuan)告有關主(zhu)(zhu)管部門;有關主(zhu)(zhu)管部門接到書面轉(zhuan)告后,應(ying)(ying)當(dang)(dang)依(yi)照本規定有關條款進行核實(shi)處理(li)。
第二十四條 以(yi)普通話為(wei)工作(zuo)語言的播音員、節目主(zhu)持人、影視話劇演員、配音演員、教師(shi)、國家機關工作(zuo)人員以(yi)及公共服務行(xing)業的廣播員、導游員、解說(shuo)員等人員,應(ying)當具備說(shuo)普通話的能力并在工作(zuo)中(zhong)使(shi)用普通話,其普通話水平應(ying)當達到(dao)國家或(huo)者有關部門規定的等級要求(qiu)。
普通話(hua)水平測試工作由省語言(yan)文字工作機構組織實施(shi)。
第二十五條 公共服務(wu)行業、公共服務(wu)場所(suo)和設施用字(zi),有(you)文字(zi)缺損時,應當(dang)及時修復或(huo)者拆(chai)除。
第二十六條 對廣告(gao)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(zi)(zi)不符合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(zi)(zi)規范和標準的,依(yi)照《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(guo)廣告(gao)法》、《廣告(gao)語(yu)言文字(zi)(zi)管(guan)理暫行(xing)規定》的規定執行(xing)。
第四章法律責任
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(gui)定第十條的,由教育主管部門責(ze)令(ling)限(xian)期(qi)改正;拒(ju)不改正的,予(yu)以警告,并通報批評。
第二十八條 違(wei)反本(ben)規(gui)定第(di)(di)十(shi)一(yi)條、第(di)(di)十(shi)二條、第(di)(di)十(shi)七條規(gui)定的(de),由廣播電(dian)影電(dian)視(shi)、新聞出版(ban)、信(xin)息產業(ye)等主(zhu)(zhu)管部門(men)責(ze)令限期改正;拒不(bu)改正的(de),予以警告,并由有(you)關部門(men)依(yi)法對直接負責(ze)的(de)主(zhu)(zhu)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(ze)任人員給予處分。
第二十九條 違(wei)反本規定(ding)第十四條的,由民政主(zhu)管(guan)部門(men)責令限(xian)期改(gai)正(zheng);拒(ju)不改(gai)正(zheng)的,依法(fa)予以行政處罰。
第三十條 違(wei)反本(ben)規定第十五條的,由工商主管部門責(ze)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依法予以(yi)行政(zheng)處罰。
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(xing)政管理部門(men)或者語言文(wen)字工(gong)作(zuo)機(ji)構及其工(gong)作(zuo)人(ren)員(yuan)(yuan)違(wei)反本規定,濫用(yong)職(zhi)權、玩忽職(zhi)守(shou)、徇私舞弊的,由其上級主管部門(men)責令限期改正,對直(zhi)接負責的主管人(ren)員(yuan)(yuan)和其他直(zhi)接責任人(ren)員(yuan)(yuan)依法給予處分。
(來源:廣(guang)東(dong)省人民政府(fu)網站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