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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
發布:2014-05-17

  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  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
第一章總則

  第一條  為了(le)推(tui)廣普通(tong)話和(he)(he)推(tui)行規(gui)范漢(han)字(zi)(zi),使國家通(tong)用語言(yan)文字(zi)(zi)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(he)國國家通(tong)用語言(yan)文字(zi)(zi)法》等法律法規(gui),結(jie)合本省(sheng)實際,制定本規(gui)定。

  第二條  本規定適用于(yu)本省行政區(qu)域內(nei)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。

  第三條  本規定所稱國家(jia)通(tong)用語言文字(zi),是指普通(tong)話(hua)和規范漢字(zi)。

  普通話以北京語音(yin)為標(biao)準音(yin),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,以典范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范。

  規(gui)范漢字以經過整理、簡化并由國家及其有關部門頒布(bu)的字表為依據。

  第四條  各級(ji)人民政(zheng)府應當加強本行政(zheng)區域(yu)內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工作的領導。

 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(men)負責全省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的管理工作,組織實(shi)施本規定。

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(fu)民政、文化、信息產業、工(gong)商、廣播電影電視、新聞出版等部(bu)門(men),在各自職責范圍(wei)內做好國家(jia)通用(yong)語言文字的相(xiang)關工(gong)作(zuo)。

  縣(xian)級以(yi)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(guan)部門的語言文(wen)字工(gong)(gong)作(zuo)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(qu)域內(nei)推廣普(pu)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工(gong)(gong)作(zuo)。

  第五條  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(fu)應當將國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工(gong)作(zuo)(zuo)納入(ru)國民經濟和社會發(fa)展規劃(hua),結合財力情(qing)況安排專項經費,用于推(tui)廣普通(tong)話和推(tui)行(xing)規范漢(han)字工(gong)作(zuo)(zuo)。

  第六條  每年9月的第三(san)周為全省推廣(guang)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(han)字(zi)宣傳周。各級人民(min)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(kai)展宣傳教育活動。

  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
  第七條  使用(yong)漢(han)字、標(biao)點符號、漢(han)語拼音等,應當執(zhi)行《現代漢(han)語通用(yong)字表(biao)》、《簡化字總表(biao)》、《標(biao)點符號用(yong)法》、《漢(han)語拼音方案》、《漢(han)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(ze)》、《中國(guo)地名漢(han)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(ze)(漢(han)語地名部分)》等國(guo)家(jia)通用(yong)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(biao)準。

  第八條  少數民(min)族語言文(wen)字的使用依據《中(zhong)華人民(min)共和國(guo)憲(xian)法(fa)(fa)》、《中(zhong)華人民(min)共和國(guo)民(min)族區域自治法(fa)(fa)》以及其他有關法(fa)(fa)律法(fa)(fa)規的規定。

  第九條  國(guo)家機(ji)關(guan)工(gong)作人員在公務(wu)活動中(zhong)應當使用(yong)普通話;國(guo)家機(ji)關(guan)工(gong)作人員在公務(wu)活動中(zhong)確實(shi)需要(yao)使用(yong)方(fang)言(yan)的(de),可以使用(yong)方(fang)言(yan)。

  國(guo)家機關的名稱(cheng)牌、印章、公文、會(hui)標、電子屏幕、門戶(hu)網(wang)站等(deng)應當使用規范漢字。

  法律、法規另有(you)規定的(de),從其規定。

  第十條  學(xue)校及其他教育(yu)機構(gou)在(zai)教學(xue)、會議、宣傳(chuan)和其他集(ji)體活動中應(ying)當以普通(tong)話和規范漢字為(wei)基本用語(yu)用字。

  對外漢(han)語教(jiao)學應當教(jiao)授普(pu)通話和(he)規范漢(han)字(zi)。

  學校及其他教(jiao)(jiao)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(jiao)(jiao)授普(pu)通話(hua)和規(gui)范漢字。使用(yong)的漢語文教(jiao)(jiao)材,應當符合(he)國家通用(yong)語言(yan)文字的規(gui)范和標(biao)準(zhun)。

  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(ding)的,從其規定(ding)。

  第十一條  廣播(bo)電臺(tai)、電視(shi)臺(tai)及其網(wang)絡音視(shi)頻節(jie)目以普通話(hua)作為播(bo)音、節(jie)目主持、采訪的(de)基本用語。

  使(shi)用方(fang)言(yan)播音(yin)(yin)的,應當(dang)經國務(wu)院廣(guang)播電視部(bu)門或者省廣(guang)播電影(ying)電視部(bu)門批準。電視臺用方(fang)言(yan)播音(yin)(yin)時,應當(dang)在屏(ping)幕上顯示規范漢字。

  影(ying)視劇的語言應當以普通(tong)話為主,影(ying)視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文字,應當使用規范漢字。

  第十二條  漢語文(wen)出版(ban)(ban)的報紙、期刊(kan)、圖書、音像電(dian)子(zi)出版(ban)(ban)物(wu)(wu)、數字出版(ban)(ban)物(wu)(wu)等出版(ban)(ban)物(wu)(wu)的印刷(shua)體報頭(名(ming))、刊(kan)名(ming)、封面、內文(wen)等應當符(fu)合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的規范和標準(zhun)。

  漢語(yu)(yu)言(yan)音(yin)像制品用語(yu)(yu)應當(dang)使用普通話。戲曲、影(ying)視等藝術形式中(zhong)和出版(ban)、教學(xue)中(zhong)需要使用方言(yan)的除外。

  第十三條 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(tong)話為基本服務用語。

  公(gong)共服務行業的名稱(cheng)牌、指示牌、標志牌、公(gong)文、印章、票據、報(bao)表(biao)、說明(ming)書、電子(zi)屏(ping)幕、宣(xuan)傳材料等,應當(dang)使用規范漢字。

  本規(gui)定所稱(cheng)的公共服(fu)務(wu)行(xing)業,是指商業、郵政、通信、文化、餐飲、娛樂(le)、鐵路(lu)、交通、民航、旅(lv)游(you)、銀行(xing)、保險、醫療以及其(qi)他直接面向(xiang)公眾服(fu)務(wu)的行(xing)業。

  第十四條  公共場所(suo)和設施用字應(ying)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的規范(fan)和標準。

  各類標(biao)志牌標(biao)注山(shan)、河(he)、湖(hu)、海等自(zi)然地理實體名(ming)(ming)(ming)稱,行政區(qu)劃名(ming)(ming)(ming)稱,居(ju)民(min)地和(he)(he)路、街(jie)、巷名(ming)(ming)(ming)稱,具(ju)有(you)地名(ming)(ming)(ming)意義的建筑物名(ming)(ming)(ming)稱應當使用(yong)規范漢字(zi)(zi)和(he)(he)漢語(yu)(yu)拼(pin)音,漢語(yu)(yu)拼(pin)音拼(pin)寫(xie)方(fang)法按照《漢語(yu)(yu)拼(pin)音方(fang)案》、《中國地名(ming)(ming)(ming)漢語(yu)(yu)拼(pin)音字(zi)(zi)母拼(pin)寫(xie)規則(漢語(yu)(yu)地名(ming)(ming)(ming)部分(fen))》拼(pin)寫(xie),嚴禁使用(yong)外文拼(pin)寫(xie)。

  各類標志牌標注(zhu)站名、橋(qiao)名、風景名勝、文物(wu)古跡(ji)、紀念(nian)地、游覽地等公(gong)共場所(suo)、設施名稱應當使用規范漢字。

  第十五條  企業(ye)名稱(cheng)、商品(pin)名稱(cheng)的用(yong)(yong)語(yu)(yu)用(yong)(yong)字應當以國(guo)(guo)(guo)家通用(yong)(yong)語(yu)(yu)言(yan)文字為(wei)(wei)基(ji)本用(yong)(yong)語(yu)(yu)用(yong)(yong)字。不(bu)得使(shi)用(yong)(yong)繁(fan)體字和已(yi)經(jing)廢止的異體字、簡(jian)化(hua)字。需要使(shi)用(yong)(yong)外國(guo)(guo)(guo)語(yu)(yu)言(yan)文字的,應當采用(yong)(yong)國(guo)(guo)(guo)家通用(yong)(yong)語(yu)(yu)言(yan)文字為(wei)(wei)主,外國(guo)(guo)(guo)語(yu)(yu)言(yan)文字為(wei)(wei)輔的形式,嚴(yan)禁單(dan)獨使(shi)用(yong)(yong)外國(guo)(guo)(guo)語(yu)(yu)言(yan)文字。

  在境內銷(xiao)售(shou)的(de)商品的(de)包(bao)裝(zhuang)(zhuang)、標(biao)志、說明等應當以規(gui)范漢(han)字(zi)(zi)為基本用字(zi)(zi)。在境外銷(xiao)售(shou)的(de)商品的(de)包(bao)裝(zhuang)(zhuang)、標(biao)志、說明等確(que)需(xu)使用繁體字(zi)(zi)的(de),可以按照有關規(gui)定使用繁體字(zi)(zi)。

  法(fa)律、法(fa)規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
  第十六條  廣告的用語用字(zi)(zi)應(ying)當(dang)符合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(zi)的規范(fan)和標準。

  第十七條  信息(xi)(xi)處理(li)和(he)信息(xi)(xi)技(ji)術產品中使用(yong)的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應當(dang)符合(he)國家的規范和(he)標(biao)準(zhun)。

  第十八條  有下列(lie)情(qing)形的,可以保留或者使(shi)用繁(fan)體字(zi)、異體字(zi):

  (一(yi))風景(jing)名勝(sheng)、文(wen)物古跡(ji);

  (二)歷史名人(ren)、革(ge)命先烈的手跡;

  (三(san))姓氏中的異(yi)體字;

  (四(si))書法、篆刻等藝術作品;

  (五(wu))題(ti)詞和招牌的(de)手書字;

  (六)已注冊的商標(biao)用(yong)字;

  (七)出版(ban)、教(jiao)學、研(yan)究(jiu)中需要使(shi)用的(de);

  (八(ba))涉及港澳臺與華僑事務(wu)需要(yao)使用的(de);

  (九)經國務院有關部(bu)門批(pi)準(zhun)的特殊情(qing)況。

  老字(zi)號牌(pai)匾、手書招(zhao)牌(pai)使用繁體(ti)(ti)字(zi)和(he)異體(ti)(ti)字(zi)的,應當在適當位置設置使用規范漢字(zi)的副牌(pai)。

  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
  第十九條  教育(yu)主(zhu)管(guan)部門應當將使(shi)用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要求(qiu),納入各(ge)級各(ge)類學校和教育(yu)機(ji)構教育(yu)教學質(zhi)量監測機(ji)制(zhi)和綜(zong)合評估體(ti)系。

  第二十條  公共服務(wu)行業的(de)主管(guan)(guan)部門應當將(jiang)使用普通話(hua)和規范漢字的(de)要(yao)求納入行業管(guan)(guan)理規范,作為單位和個人評先評優(you)的(de)依(yi)據。

  對不(bu)符合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(wen)字規范和標(biao)準的,由其行業主管部(bu)門予以批(pi)評教育,督促改正。

  第二十一條  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(zheng)府(fu)應當定期對本(ben)行政(zheng)區域內國家通用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的使用情(qing)況進(jin)行檢(jian)查(cha)(cha)評估,檢(jian)查(cha)(cha)評估結果向(xiang)社(she)會公布。

  檢查評估(gu)的標準(zhun)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(sheng)教育主管部門另行(xing)制定(ding),報省(sheng)人民政(zheng)府(fu)批(pi)準(zhun)后(hou)執行(xing)。

  第二十二條  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有關部門(men)對下列領域用(yong)語用(yong)字進行(xing)監督檢查,語言文字工作機(ji)構予以協助和指導(dao):

  (一)黨政(zheng)機關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;

  (二)學校及(ji)其他(ta)教育(yu)機構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;

  (三)廣(guang)播、電影(ying)、電視(shi)、音視(shi)頻網站及舞(wu)臺(tai)表演的用語用字;

  (四)報(bao)紙(zhi)、期(qi)刊、圖書、音像電子出(chu)(chu)版(ban)(ban)物(wu)、數字出(chu)(chu)版(ban)(ban)物(wu)等公開(kai)發行的出(chu)(chu)版(ban)(ban)物(wu)的用語用字;

  (五)本省產品的包裝(zhuang)、說明書的用(yong)字;

  (六)公共場所、地名(ming)的(de)用字(zi);

  (七)企業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、商品名(ming)(ming)稱(cheng)的用語用字;

  (八)其他行業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。

  對前述(shu)事(shi)項不符合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(yan)文字(zi)規(gui)范和標準(zhun)的(de),予以批(pi)評教育并督促其(qi)改正(zheng)。

  第二十三條  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教育(yu)主(zhu)管(guan)(guan)(guan)部門(men)的語言文(wen)字工作(zuo)機構接到(dao)(dao)違反(fan)本(ben)規定的舉報或者投訴,應當及(ji)時書面轉告(gao)有(you)關主(zhu)管(guan)(guan)(guan)部門(men);有(you)關主(zhu)管(guan)(guan)(guan)部門(men)接到(dao)(dao)書面轉告(gao)后,應當依照本(ben)規定有(you)關條款(kuan)進行核實處(chu)理。

  第二十四條  以普(pu)通話為工(gong)作(zuo)語言的播(bo)音員、節目主持人(ren)(ren)、影視話劇演員、配音演員、教(jiao)師、國家機(ji)關工(gong)作(zuo)人(ren)(ren)員以及公共(gong)服務(wu)行業(ye)的廣播(bo)員、導(dao)游員、解(jie)說員等人(ren)(ren)員,應當具備說普(pu)通話的能力并在(zai)工(gong)作(zuo)中使用普(pu)通話,其普(pu)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或者有(you)關部門規定的等級要求。

  普(pu)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由省(sheng)語言(yan)文字工作機構組織(zhi)實施。

  第二十五條  公共(gong)服(fu)務行業、公共(gong)服(fu)務場所和設施用字,有文字缺損(sun)時,應當及(ji)時修復或(huo)者拆除。

  第二十六條  對廣(guang)告(gao)用語(yu)用字不符合(he)國(guo)家(jia)通用語(yu)言文字規范和標準的(de)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(guo)廣(guang)告(gao)法》、《廣(guang)告(gao)語(yu)言文字管理暫行(xing)(xing)規定》的(de)規定執行(xing)(xing)。

  第四章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七條  違反本(ben)規(gui)定(ding)第(di)十條的(de),由教育(yu)主管(guan)部(bu)門責令(ling)限期改正(zheng);拒不改正(zheng)的(de),予以警告,并通報批(pi)評。

  第二十八條  違反本規定第(di)十(shi)(shi)一(yi)條(tiao)、第(di)十(shi)(shi)二條(tiao)、第(di)十(shi)(shi)七條(tiao)規定的(de),由廣播電(dian)影電(dian)視、新(xin)聞出版、信息(xi)產業等主管(guan)部門責令限期改正(zheng);拒不改正(zheng)的(de),予以警(jing)告,并由有(you)關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(de)主管(guan)人員(yuan)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(yuan)給予處分。

  第二十九條  違反本(ben)規定第十四條的(de),由民政主管部門責令(ling)限期改正(zheng);拒不改正(zheng)的(de),依法予以行政處罰。

  第三十條  違反(fan)本(ben)規定第十五條的(de),由工(gong)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(qi)改正;拒不改正的(de),依法(fa)予以行政處(chu)罰。

  第三十一條  有關行政管(guan)理(li)部門或者(zhe)語言文字工(gong)作(zuo)(zuo)機構及其(qi)工(gong)作(zuo)(zuo)人員(yuan)違反本(ben)規定,濫用職(zhi)權、玩忽職(zhi)守、徇私舞弊的,由其(qi)上級主管(guan)部門責(ze)(ze)(ze)令(ling)限(xian)期(qi)改正,對(dui)直接(jie)負責(ze)(ze)(ze)的主管(guan)人員(yuan)和其(qi)他直接(jie)責(ze)(ze)(ze)任人員(yuan)依(yi)法給(gei)予處分。

  (來源:廣東省人民政府網(wang)站(zhan)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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