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了推廣普通話和(he)(he)推行規范漢字(zi),使(shi)國(guo)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(zi)更(geng)好地為經(jing)濟(ji)社會發展(zhan)服務,根(gen)據《中華人(ren)民(min)共和(he)(he)國(guo)國(guo)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(zi)法(fa)》等(deng)法(fa)律法(fa)規,結(jie)合本省實(shi)際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(ben)規定適用于本(ben)省行政區域內的公(gong)民、法人和(he)其(qi)他(ta)組織。
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,是指普通話(hua)和(he)規范漢字。
普通(tong)話(hua)以(yi)北京語音為(wei)(wei)標(biao)準音,以(yi)北方話(hua)為(wei)(wei)基(ji)礎方言,以(yi)典范的現代白話(hua)文(wen)著作為(wei)(wei)語法規范。
規范漢(han)字以經過(guo)整理、簡(jian)化并(bing)由國(guo)家及其有(you)關部門頒布的字表為(wei)依據。
第四條 各(ge)級人民(min)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工作的領導。
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(guan)部(bu)門負責(ze)全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(de)管(guan)理(li)工(gong)作,組織實施本規定。
縣級以(yi)上人民(min)政府民(min)政、文化、信息產業(ye)、工商、廣播(bo)電影電視、新聞出版等部(bu)門,在各自(zi)職責范圍內做(zuo)好國(guo)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的(de)相(xiang)關工作(zuo)。
縣(xian)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教育主管部門的語言文字工作機(ji)構具體負責本行(xing)政(zheng)區(qu)域內推廣普通話和推行(xing)規范漢字工作。
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(ying)當將(jiang)國家(jia)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(zi)工作(zuo)納入(ru)國民經濟(ji)和社會發展規劃,結合財力情況(kuang)安排(pai)專項(xiang)經費,用(yong)于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(zi)工作(zuo)。
第六條 每(mei)年9月(yue)的(de)第(di)三周為全省推廣普通(tong)話和推行規(gui)范漢字宣傳(chuan)周。各級人民政(zheng)府應(ying)當組織有關(guan)部門(men)開展宣傳(chuan)教(jiao)育(yu)活動。
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第七條 使用漢(han)字(zi)(zi)(zi)、標點(dian)符號(hao)、漢(han)語(yu)(yu)拼(pin)音(yin)等(deng),應當(dang)執行《現代漢(han)語(yu)(yu)通用字(zi)(zi)(zi)表》、《簡化(hua)字(zi)(zi)(zi)總表》、《標點(dian)符號(hao)用法》、《漢(han)語(yu)(yu)拼(pin)音(yin)方(fang)案》、《漢(han)語(yu)(yu)拼(pin)音(yin)正詞(ci)法基本規則》、《中國地(di)名漢(han)語(yu)(yu)拼(pin)音(yin)字(zi)(zi)(zi)母拼(pin)寫(xie)規則(漢(han)語(yu)(yu)地(di)名部分)》等(deng)國家通用語(yu)(yu)言文字(zi)(zi)(zi)的規范和標準。
第八條 少數民(min)族語言文(wen)字的(de)使用依(yi)據(ju)《中華(hua)人民(min)共和國憲法(fa)》、《中華(hua)人民(min)共和國民(min)族區域自治法(fa)》以及其他有(you)關法(fa)律法(fa)規(gui)的(de)規(gui)定。
第九條 國家機關(guan)工(gong)作(zuo)人(ren)員在公(gong)務活動(dong)中(zhong)應(ying)當使用(yong)普通(tong)話;國家機關(guan)工(gong)作(zuo)人(ren)員在公(gong)務活動(dong)中(zhong)確實需要使用(yong)方言(yan)的,可以使用(yong)方言(yan)。
國家機(ji)關的名稱牌(pai)、印章、公文、會標(biao)、電子屏(ping)幕、門戶網站等應當使(shi)用規(gui)范漢字。
法律、法規(gui)另(ling)有規(gui)定的,從(cong)其規(gui)定。
第十條 學(xue)(xue)校及(ji)其他(ta)教(jiao)育機(ji)構在教(jiao)學(xue)(xue)、會議、宣傳和(he)其他(ta)集體活動中應(ying)當以普通(tong)話和(he)規(gui)范(fan)漢字為(wei)基本用(yong)語用(yong)字。
對外(wai)漢(han)語教(jiao)學應當教(jiao)授普通話和規(gui)范漢(han)字。
學校(xiao)及(ji)其他(ta)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(pu)通話和規范漢字(zi)。使用的漢語文教材,應當符合(he)國(guo)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(zi)的規范和標準。
法律、法規(gui)另有規(gui)定(ding)的,從其規(gui)定(ding)。
第十一條 廣播電臺、電視臺及其(qi)網絡音(yin)視頻節(jie)目以(yi)普通話作為播音(yin)、節(jie)目主(zhu)持、采(cai)訪的基本用語。
使用方言播(bo)音的,應(ying)(ying)當經國務院廣播(bo)電(dian)視(shi)部門或者省(sheng)廣播(bo)電(dian)影電(dian)視(shi)部門批準。電(dian)視(shi)臺用方言播(bo)音時,應(ying)(ying)當在(zai)屏幕上(shang)顯示(shi)規范(fan)漢(han)字(zi)。
影視劇(ju)的語(yu)言應當以普通話(hua)為主,影視屏幕上的字(zi)幕及其他公示性文字(zi),應當使用(yong)規(gui)范漢(han)字(zi)。
第十二條 漢語文(wen)出(chu)(chu)版的報(bao)紙、期刊(kan)、圖書(shu)、音像電子出(chu)(chu)版物(wu)、數字出(chu)(chu)版物(wu)等出(chu)(chu)版物(wu)的印刷體報(bao)頭(tou)(名(ming))、刊(kan)名(ming)、封(feng)面、內文(wen)等應(ying)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的規范和標準。
漢語言音像制品用語應當使(shi)用普通話。戲(xi)曲、影(ying)視(shi)等藝(yi)術形式中和出版(ban)、教學中需要使(shi)用方言的除(chu)外。
第十三條 提倡公共服務行(xing)業以普通話(hua)為(wei)基本服務用語。
公共(gong)服務行業(ye)的(de)名稱牌、指示牌、標(biao)志牌、公文、印(yin)章、票據、報表、說明書、電子(zi)屏幕、宣傳(chuan)材料等,應(ying)當使用規范漢字。
本(ben)規定所(suo)稱的公(gong)共(gong)服(fu)務行(xing)業(ye),是指商業(ye)、郵政、通(tong)信(xin)、文化、餐飲、娛樂(le)、鐵路(lu)、交通(tong)、民(min)航、旅游(you)、銀行(xing)、保險、醫療以及其他直接(jie)面向公(gong)眾服(fu)務的行(xing)業(ye)。
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和(he)設施(shi)用(yong)(yong)字(zi)應當符合國家通用(yong)(yong)語(yu)言文字(zi)的規(gui)范和(he)標準(zhun)。
各類標志牌(pai)標注山、河、湖、海等自然地理實體名(ming)稱(cheng),行(xing)政區劃(hua)名(ming)稱(cheng),居民地和路、街、巷名(ming)稱(cheng),具有地名(ming)意義(yi)的建筑物名(ming)稱(cheng)應(ying)當使(shi)用規范漢字(zi)(zi)和漢語(yu)(yu)拼(pin)(pin)(pin)音(yin),漢語(yu)(yu)拼(pin)(pin)(pin)音(yin)拼(pin)(pin)(pin)寫方(fang)法(fa)按(an)照《漢語(yu)(yu)拼(pin)(pin)(pin)音(yin)方(fang)案》、《中國地名(ming)漢語(yu)(yu)拼(pin)(pin)(pin)音(yin)字(zi)(zi)母拼(pin)(pin)(pin)寫規則(漢語(yu)(yu)地名(ming)部分(fen))》拼(pin)(pin)(pin)寫,嚴禁使(shi)用外(wai)文拼(pin)(pin)(pin)寫。
各類標志牌標注站名(ming)、橋名(ming)、風景(jing)名(ming)勝、文物古跡、紀念地(di)、游覽地(di)等公共場所(suo)、設(she)施名(ming)稱應當使用規(gui)范(fan)漢字。
第十五條 企業名稱、商品名稱的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(zi)(zi)應當(dang)以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(yan)文(wen)(wen)字(zi)(zi)為(wei)基本(ben)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(zi)(zi)。不得使(shi)(shi)用(yong)繁體(ti)字(zi)(zi)和已經廢止的異體(ti)字(zi)(zi)、簡化字(zi)(zi)。需要(yao)使(shi)(shi)用(yong)外國語(yu)言(yan)文(wen)(wen)字(zi)(zi)的,應當(dang)采用(yong)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(yan)文(wen)(wen)字(zi)(zi)為(wei)主,外國語(yu)言(yan)文(wen)(wen)字(zi)(zi)為(wei)輔(fu)的形式(shi),嚴禁單(dan)獨使(shi)(shi)用(yong)外國語(yu)言(yan)文(wen)(wen)字(zi)(zi)。
在境內銷售的商品(pin)的包(bao)(bao)裝、標志、說明(ming)等應(ying)當以(yi)規范(fan)漢字(zi)(zi)為基(ji)本用(yong)字(zi)(zi)。在境外銷售的商品(pin)的包(bao)(bao)裝、標志、說明(ming)等確需使用(yong)繁體字(zi)(zi)的,可(ke)以(yi)按照有(you)關規定使用(yong)繁體字(zi)(zi)。
法律、法規(gui)另有規(gui)定的,從其規(gui)定。
第十六條 廣告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應當符合國家通(tong)用(yong)語言文字的規(gui)范和標準。
第十七條 信(xin)息處(chu)理和(he)信(xin)息技(ji)術產品中使用的(de)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(he)國家(jia)的(de)規范和(he)標準。
第十八條 有下(xia)列情形(xing)的,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體字、異體字:
(一)風(feng)景名勝、文物古跡;
(二)歷史(shi)名人、革(ge)命先烈的手跡(ji);
(三)姓氏(shi)中(zhong)的異體(ti)字;
(四)書(shu)法、篆刻等藝術作品;
(五)題詞和招牌的手書(shu)字;
(六)已注冊的商標用字;
(七)出版、教學、研究中需要(yao)使用的;
(八)涉及港澳臺(tai)與華僑事務需要使(shi)用的;
(九(jiu))經(jing)國務院有(you)關(guan)部門(men)批(pi)準的特(te)殊(shu)情況。
老字號牌(pai)匾、手(shou)書招牌(pai)使用繁體(ti)字和異體(ti)字的,應當在適當位置設置使用規范(fan)漢(han)字的副牌(pai)。
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第十九條 教(jiao)育主管(guan)部門(men)應當將使用(yong)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要(yao)求,納入各級各類(lei)學校和教(jiao)育機(ji)構教(jiao)育教(jiao)學質量(liang)監(jian)測機(ji)制和綜合評估體系。
第二十條 公(gong)共服務行業的(de)主管(guan)部門應(ying)當將(jiang)使用普(pu)通話和(he)規范(fan)漢字的(de)要求(qiu)納入行業管(guan)理規范(fan),作(zuo)為單(dan)位和(he)個人(ren)評(ping)先評(ping)優的(de)依據(ju)。
對不符(fu)合(he)國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規范和標準的,由(you)其(qi)行業主管部(bu)門(men)予(yu)以批評教育,督促改正。
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應(ying)當定期對本(ben)行(xing)政(zheng)區域內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的使用(yong)情況進(jin)行(xing)檢(jian)查(cha)評(ping)估,檢(jian)查(cha)評(ping)估結果(guo)向(xiang)社會公布。
檢查評估的標(biao)準和具體實(shi)施辦法(fa)由省教育(yu)主管部門(men)另(ling)行(xing)制定(ding),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(xing)。
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(yi)上人民(min)政(zheng)府(fu)有關部門對下列領域用語(yu)用字進行監督檢查,語(yu)言文字工作機(ji)構(gou)予以(yi)協(xie)助和指導:
(一)黨政機關的用語(yu)用字;
(二)學校及其他教(jiao)育機構的用語(yu)用字(zi);
(三)廣播(bo)、電(dian)影、電(dian)視(shi)、音視(shi)頻網(wang)站(zhan)及舞臺表演的(de)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;
(四)報紙、期刊、圖書、音像電子(zi)出(chu)版(ban)(ban)(ban)物、數字(zi)出(chu)版(ban)(ban)(ban)物等公開發行的出(chu)版(ban)(ban)(ban)物的用語用字(zi);
(五)本省產品的包裝、說明書的用(yong)字;
(六)公(gong)共場所、地名的用字(zi);
(七)企業名稱(cheng)、商(shang)品名稱(cheng)的用語用字;
(八(ba))其他(ta)行業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。
對前述(shu)事項不(bu)符合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規范和標準的(de),予以批(pi)評教育并督促其改正。
第二十三條 縣(xian)級以(yi)上人民(min)政府教育主(zhu)(zhu)管(guan)部(bu)門(men)的語言(yan)文字工作機構接到違(wei)反本規(gui)定的舉(ju)報(bao)或者投訴,應當及時書(shu)面轉(zhuan)告有關主(zhu)(zhu)管(guan)部(bu)門(men);有關主(zhu)(zhu)管(guan)部(bu)門(men)接到書(shu)面轉(zhuan)告后,應當依照本規(gui)定有關條款進行核實處理。
第二十四條 以普通話(hua)(hua)(hua)為(wei)工作語言的(de)播(bo)音(yin)員(yuan)、節目主持人、影視話(hua)(hua)(hua)劇(ju)演員(yuan)、配(pei)音(yin)演員(yuan)、教師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(yuan)以及(ji)公共服務行業的(de)廣播(bo)員(yuan)、導(dao)游員(yuan)、解說(shuo)員(yuan)等人員(yuan),應當具備說(shuo)普通話(hua)(hua)(hua)的(de)能(neng)力并(bing)在工作中(zhong)使(shi)用普通話(hua)(hua)(hua),其普通話(hua)(hua)(hua)水平應當達到(dao)國家或者有關部(bu)門規定的(de)等級(ji)要求。
普通話水平(ping)測(ce)試工作由(you)省語言文(wen)字工作機(ji)構(gou)組織實施。
第二十五條 公共服務行(xing)業(ye)、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(shi)用字(zi),有文字(zi)缺(que)損時(shi),應當及時(shi)修(xiu)復(fu)或(huo)者拆除。
第二十六條 對廣告用(yong)語用(yong)字不符合國家通用(yong)語言(yan)文(wen)字規(gui)范和標準的,依照《中(zhong)華(hua)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、《廣告語言(yan)文(wen)字管理暫(zan)行規(gui)定》的規(gui)定執(zhi)行。
第四章法律責任
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(ben)規定第十條的,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(ling)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予以警告,并通報批評(ping)。
第二十八條 違(wei)反(fan)本規定(ding)第十一條(tiao)(tiao)、第十二條(tiao)(tiao)、第十七(qi)條(tiao)(tiao)規定(ding)的(de),由廣播電影電視、新聞出版、信息產(chan)業等主(zhu)管部(bu)門責令限期(qi)改正(zheng);拒不改正(zheng)的(de),予以警告,并由有關(guan)部(bu)門依(yi)法對直接負責的(de)主(zhu)管人員和其他(ta)直接責任人員給(gei)予處分。
第二十九條 違反(fan)本規定第十四條的,由民政(zheng)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依法予以行政(zheng)處(chu)罰。
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(gui)定第十五條的(de),由工商(shang)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(gai)正;拒不改(gai)正的(de),依法(fa)予以行(xing)政(zheng)處(chu)罰。
第三十一條 有關(guan)行政管理部(bu)門或(huo)者語言文字工(gong)作(zuo)機構及其工(gong)作(zuo)人員(yuan)違反本規定(ding),濫用職權(quan)、玩忽職守、徇私(si)舞弊的,由其上(shang)級(ji)主管部(bu)門責令限(xian)期改(gai)正,對直接(jie)(jie)負(fu)責的主管人員(yuan)和(he)其他直接(jie)(jie)責任人員(yuan)依法給予(yu)處分。
(來源:廣(guang)東省人民政府網站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