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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
發布:2014-05-17

  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  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
第一章總則

  第一條  為了推廣普(pu)通(tong)話和推行規范漢字,使國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(fu)務,根據(ju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法》等法律法規,結合本省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

  第二條  本規定適(shi)用于本省行政區域(yu)內的公(gong)民、法人(ren)和其他組(zu)織。

  第三條  本規定(ding)所稱國家通用語言(yan)文字,是指普通話和規范(fan)漢字。

  普通話(hua)(hua)以(yi)(yi)北京語音為標準音,以(yi)(yi)北方(fang)(fang)話(hua)(hua)為基(ji)礎方(fang)(fang)言,以(yi)(yi)典(dian)范的現代白話(hua)(hua)文著作為語法規范。

  規(gui)范漢字以(yi)經過整理、簡(jian)化并由國家及其有關(guan)部門頒布的字表為(wei)依(yi)據。

  第四條 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(yu)內國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工作的領導。

  省人民政府教(jiao)育主(zhu)管(guan)部(bu)門(men)負責(ze)全省國家通用語言(yan)文字的管(guan)理工作,組織(zhi)實(shi)施本規定。

  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民政、文(wen)(wen)化、信息產業、工商、廣播電影(ying)電視、新聞出版(ban)等部門,在各自職責范圍內(nei)做好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(wen)(wen)字的(de)相關工作(zuo)。

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的(de)語言文(wen)字(zi)工作機構(gou)具體負責(ze)本行(xing)政區域(yu)內推廣普通話(hua)和推行(xing)規范漢字(zi)工作。

  第五條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(ying)當將國(guo)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(zi)工作納(na)入(ru)國(guo)民經濟和社會(hui)發展規劃(hua),結合財力情(qing)況安(an)排(pai)專項(xiang)經費,用于推廣普通(tong)話和推行規范漢字(zi)工作。

  第六條  每年(nian)9月的第三周為全(quan)省推廣(guang)普通話和(he)推行規范漢字(zi)宣傳周。各級(ji)人民政府應(ying)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宣傳教育活動。

  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
  第七條  使(shi)用(yong)漢(han)字(zi)、標點符號(hao)、漢(han)語拼音等(deng),應當執行《現代漢(han)語通用(yong)字(zi)表》、《簡化字(zi)總表》、《標點符號(hao)用(yong)法(fa)(fa)》、《漢(han)語拼音方案》、《漢(han)語拼音正詞(ci)法(fa)(fa)基(ji)本規則(ze)》、《中國(guo)地名漢(han)語拼音字(zi)母(mu)拼寫規則(ze)(漢(han)語地名部分)》等(deng)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(zi)的規范(fan)和(he)標準。

  第八條  少(shao)數民族語言文字的(de)使用依據《中華(hua)人民共(gong)和國(guo)(guo)憲法(fa)》、《中華(hua)人民共(gong)和國(guo)(guo)民族區域自治法(fa)》以及其他(ta)有關法(fa)律(lv)法(fa)規(gui)的(de)規(gui)定。

  第九條  國家機關工作人(ren)員在(zai)公務活動中應當(dang)使(shi)用(yong)普(pu)通(tong)話;國家機關工作人(ren)員在(zai)公務活動中確實需(xu)要使(shi)用(yong)方言的,可以使(shi)用(yong)方言。

  國家機關(guan)的名稱牌(pai)、印章、公文、會標、電子屏幕、門戶網站等(deng)應當使用規范漢字。

  法律、法規(gui)另有規(gui)定(ding)(ding)的,從其規(gui)定(ding)(ding)。

  第十條  學校及(ji)其他(ta)教(jiao)育機構在教(jiao)學、會(hui)議、宣傳和(he)(he)其他(ta)集體(ti)活動中應當以(yi)普(pu)通話和(he)(he)規范漢(han)字為基本(ben)用(yong)語用(yong)字。

  對外漢(han)語教學應(ying)當教授普通話(hua)和規范(fan)漢(han)字。

  學校及其他教(jiao)育(yu)機(ji)構(gou)通(tong)(tong)過漢(han)語(yu)文課程教(jiao)授普通(tong)(tong)話和規(gui)范(fan)漢(han)字(zi)。使用的漢(han)語(yu)文教(jiao)材,應當符合國(guo)家通(tong)(tong)用語(yu)言文字(zi)的規(gui)范(fan)和標準。

  法(fa)律(lv)、法(fa)規(gui)(gui)(gui)另有(you)規(gui)(gui)(gui)定的,從其(qi)規(gui)(gui)(gui)定。

  第十一條  廣播(bo)電(dian)臺(tai)、電(dian)視(shi)臺(tai)及其網絡音視(shi)頻節目以普通話作為播(bo)音、節目主持、采訪的基本用(yong)語(yu)。

  使用(yong)方(fang)言(yan)播音(yin)的,應(ying)當經(jing)國務院廣播電(dian)視部(bu)門或者(zhe)省廣播電(dian)影電(dian)視部(bu)門批準(zhun)。電(dian)視臺用(yong)方(fang)言(yan)播音(yin)時,應(ying)當在(zai)屏幕(mu)上(shang)顯示規范漢字。

  影視劇的(de)語言應當(dang)以普(pu)通話為主,影視屏幕上的(de)字(zi)幕及其(qi)他公示性(xing)文(wen)字(zi),應當(dang)使用規范漢字(zi)。

  第十二條  漢語文出(chu)版的報紙、期刊、圖書、音(yin)像(xiang)電子出(chu)版物、數字(zi)出(chu)版物等(deng)出(chu)版物的印刷體(ti)報頭(名(ming))、刊名(ming)、封面(mian)、內文等(deng)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(yan)文字(zi)的規范和(he)標準。

  漢語(yu)言(yan)音像制(zhi)品用(yong)語(yu)應(ying)當使用(yong)普通話。戲曲(qu)、影視(shi)等藝術形式中和出版、教學(xue)中需要使用(yong)方(fang)言(yan)的除外。

  第十三條  提倡公共服務(wu)行業(ye)以普通話為基本服務(wu)用語。

  公(gong)共服務行(xing)業的(de)名稱牌(pai)、指示(shi)牌(pai)、標志牌(pai)、公(gong)文、印章、票據(ju)、報表、說(shuo)明書、電子屏幕、宣(xuan)傳材料等(deng),應當使用規范漢字。

  本規定(ding)所稱的公共(gong)服(fu)務行業(ye)(ye)(ye),是指商(shang)業(ye)(ye)(ye)、郵政、通(tong)信、文化、餐飲、娛(yu)樂、鐵路(lu)、交(jiao)通(tong)、民(min)航、旅游、銀行、保險、醫療(liao)以(yi)及其他直接面向公眾(zhong)服(fu)務的行業(ye)(ye)(ye)。

  第十四條  公共場所(suo)和設施(shi)用(yong)(yong)字(zi)應當符合(he)國(guo)家通用(yong)(yong)語言文字(zi)的規范和標準。

  各類標志牌標注(zhu)山、河、湖(hu)、海(hai)等自然地(di)理實體名(ming)稱,行政區劃名(ming)稱,居民地(di)和路、街、巷名(ming)稱,具有地(di)名(ming)意義的建筑(zhu)物名(ming)稱應當(dang)使(shi)用(yong)規(gui)范漢(han)字和漢(han)語拼(pin)音,漢(han)語拼(pin)音拼(pin)寫(xie)方法按(an)照(zhao)《漢(han)語拼(pin)音方案》、《中國地(di)名(ming)漢(han)語拼(pin)音字母(mu)拼(pin)寫(xie)規(gui)則(漢(han)語地(di)名(ming)部分)》拼(pin)寫(xie),嚴禁(jin)使(shi)用(yong)外文拼(pin)寫(xie)。

  各類標志(zhi)牌標注站(zhan)名(ming)、橋名(ming)、風景名(ming)勝、文物古(gu)跡、紀念地、游(you)覽地等公共場所、設施名(ming)稱應當使用規范漢字。

  第十五條  企業名稱、商品名稱的(de)用(yong)(yong)(yong)(yong)語(yu)(yu)(yu)用(yong)(yong)(yong)(yong)字(zi)(zi)(zi)應(ying)當以(yi)國(guo)(guo)(guo)家通用(yong)(yong)(yong)(yong)語(yu)(yu)(yu)言(yan)文字(zi)(zi)(zi)為基(ji)本(ben)用(yong)(yong)(yong)(yong)語(yu)(yu)(yu)用(yong)(yong)(yong)(yong)字(zi)(zi)(zi)。不得使(shi)用(yong)(yong)(yong)(yong)繁體字(zi)(zi)(zi)和(he)已經廢(fei)止的(de)異體字(zi)(zi)(zi)、簡化(hua)字(zi)(zi)(zi)。需要使(shi)用(yong)(yong)(yong)(yong)外國(guo)(guo)(guo)語(yu)(yu)(yu)言(yan)文字(zi)(zi)(zi)的(de),應(ying)當采用(yong)(yong)(yong)(yong)國(guo)(guo)(guo)家通用(yong)(yong)(yong)(yong)語(yu)(yu)(yu)言(yan)文字(zi)(zi)(zi)為主,外國(guo)(guo)(guo)語(yu)(yu)(yu)言(yan)文字(zi)(zi)(zi)為輔的(de)形式,嚴禁單(dan)獨(du)使(shi)用(yong)(yong)(yong)(yong)外國(guo)(guo)(guo)語(yu)(yu)(yu)言(yan)文字(zi)(zi)(zi)。

  在境內銷售的(de)商品的(de)包(bao)裝(zhuang)、標志、說明等應當(dang)以規范(fan)漢字(zi)(zi)為基本用(yong)(yong)字(zi)(zi)。在境外銷售的(de)商品的(de)包(bao)裝(zhuang)、標志、說明等確需使用(yong)(yong)繁體(ti)字(zi)(zi)的(de),可以按照有關規定(ding)使用(yong)(yong)繁體(ti)字(zi)(zi)。

  法律、法規(gui)另有規(gui)定的(de),從其規(gui)定。

  第十六條  廣告的(de)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(zi)應當(dang)符(fu)合國(guo)家(jia)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(zi)的(de)規范和標準。

  第十七條  信息處理和信息技(ji)術產品中(zhong)使(shi)用的(de)國家通用語言(yan)文字應(ying)當(dang)符(fu)合國家的(de)規范和標(biao)準。

  第十八條  有下列情形的,可以保留或者使(shi)用繁(fan)體(ti)字、異體(ti)字:

  (一(yi))風景名勝(sheng)、文物(wu)古跡;

  (二)歷史名(ming)人、革命先烈的(de)手(shou)跡;

  (三)姓氏中的異體(ti)字;

  (四)書法、篆刻等藝術作(zuo)品;

  (五)題詞(ci)和招牌的手書字;

  (六)已注冊的(de)商標用字;

  (七)出版、教學、研究中需要使(shi)用(yong)的;

  (八)涉及港澳(ao)臺與華僑事務需要使用(yong)的(de);

  (九)經國(guo)務院有關部(bu)門批準(zhun)的特殊情(qing)況。

  老字號牌(pai)匾、手(shou)書招牌(pai)使用(yong)繁體字和異體字的,應(ying)當在適當位置設置使用(yong)規范漢字的副牌(pai)。

  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
  第十九條  教(jiao)育主管部門應當將(jiang)使用普通話和(he)規范(fan)漢字的要求,納(na)入各(ge)級各(ge)類(lei)學校和(he)教(jiao)育機構教(jiao)育教(jiao)學質量監測機制和(he)綜合評估體系。

  第二十條  公共(gong)服務行業的(de)(de)主管(guan)(guan)部門應當將使用普通(tong)話和規范漢字的(de)(de)要(yao)求納入(ru)行業管(guan)(guan)理(li)規范,作為(wei)單位和個人評先評優的(de)(de)依據。

  對不符合國家通(tong)用語言(yan)文字規范和標準的,由其行業主管部(bu)門予以批(pi)評(ping)教育(yu),督促改正。

  第二十一條  縣(xian)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應當定期對本行(xing)(xing)政(zheng)區域(yu)內(nei)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情況進(jin)行(xing)(xing)檢查評估(gu),檢查評估(gu)結(jie)果(guo)向社(she)會公布。

  檢查評估的標準和(he)具體實施辦(ban)法(fa)由省教育主管部門另行制定,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(hou)執行。

  第二十二條  縣(xian)級以(yi)上人民政府有關(guan)部門對下列領域(yu)用語(yu)用字(zi)進(jin)行(xing)監督檢查(cha),語(yu)言文字(zi)工(gong)作機構予以(yi)協(xie)助和指導(dao):

  (一)黨政機(ji)關的用語用字;

  (二)學校及其他教育(yu)機構的用語用字(zi);

  (三)廣(guang)播(bo)、電(dian)(dian)影、電(dian)(dian)視、音(yin)視頻網站及舞臺表演的用語用字;

  (四)報(bao)紙、期刊、圖書、音像電子(zi)出版物(wu)、數字出版物(wu)等公開發行的出版物(wu)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;

  (五)本省(sheng)產品的包裝(zhuang)、說明書的用字;

  (六)公共場所(suo)、地名的用(yong)字;

  (七)企(qi)業名(ming)稱、商(shang)品名(ming)稱的用語用字;

  (八(ba))其他行業的用語(yu)用字。

  對前述事(shi)項不符(fu)合國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規范和標準的(de),予(yu)以批評(ping)教育并(bing)督促其改正。

  第二十三條  縣(xian)級以上人民政府(fu)教育主管部(bu)(bu)門的(de)(de)語(yu)言文字工(gong)作機構接(jie)到違反(fan)本規(gui)定的(de)(de)舉報或者投(tou)訴,應(ying)當及時書面(mian)轉告有(you)關(guan)(guan)主管部(bu)(bu)門;有(you)關(guan)(guan)主管部(bu)(bu)門接(jie)到書面(mian)轉告后,應(ying)當依照本規(gui)定有(you)關(guan)(guan)條款進行核實處理(li)。

  第二十四條  以普通(tong)話為工(gong)作語(yu)言的(de)播音(yin)員、節目主持人、影視(shi)話劇演員、配(pei)音(yin)演員、教師、國(guo)家機關工(gong)作人員以及(ji)公共服務行(xing)業的(de)廣(guang)播員、導游員、解說員等人員,應(ying)當(dang)具備說普通(tong)話的(de)能(neng)力并在工(gong)作中使用(yong)普通(tong)話,其普通(tong)話水(shui)平應(ying)當(dang)達到(dao)國(guo)家或(huo)者有關部門規定的(de)等級要求(qiu)。

  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由省(sheng)語言文字(zi)工作機構(gou)組(zu)織實施。

  第二十五條  公共服務(wu)(wu)行業(ye)、公共服務(wu)(wu)場所和設施(shi)用字,有文字缺損時,應當及時修(xiu)復或者拆除。

  第二十六條  對廣告(gao)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不符合國家通(tong)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規范和標準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(gao)法》、《廣告(gao)語(yu)言文字管理(li)暫行(xing)規定》的規定執行(xing)。

  第四章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七條 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(tiao)的(de),由教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(de),予以警告,并通報批(pi)評。

  第二十八條  違反本(ben)規(gui)定第(di)十一條、第(di)十二條、第(di)十七條規(gui)定的,由廣播(bo)電影電視、新聞出版、信息產(chan)業等主(zhu)管(guan)部門責(ze)令限(xian)期改正;拒(ju)不改正的,予以警告(gao),并由有關部門依(yi)法對直接(jie)負(fu)責(ze)的主(zhu)管(guan)人員和其他直接(jie)責(ze)任(ren)人員給予處(chu)分(fen)。

  第二十九條  違反本規(gui)定(ding)第(di)十四條的(de),由民(min)政主管部門責令限(xian)期改正;拒(ju)不改正的(de),依法予以行政處罰(fa)。

  第三十條  違反(fan)本規定第十(shi)五條的,由工(gong)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依法予(yu)以行政處(chu)罰。

  第三十一條  有(you)關行政管理(li)部門(men)或者語言文字(zi)工作機構(gou)及其工作人(ren)員違反本規(gui)定(ding),濫用職權(quan)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的,由其上級主管部門(men)責(ze)令限期改正,對(dui)直(zhi)接負責(ze)的主管人(ren)員和(he)其他直(zhi)接責(ze)任(ren)人(ren)員依法給予處分。

  (來源: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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