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(shen)職院〔2016〕19號
關(guan)于印(yin)發《深圳職業技術學(xue)(xue)院學(xue)(xue)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(ban)法(fa)》的通知
學校各單位:
《深圳職業(ye)技術學院學生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(ye)園管理辦法》已經學校研究通過,現予印(yin)發,請遵照執(zhi)行。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(yuan)
2016年2月3日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法
一、總 則
第一(yi)條 為(wei)(wei)培養大學(xue)生(sheng)創(chuang)新創(chuang)業(ye)精神,提高創(chuang)新創(chuang)業(ye)能力,學(xue)校(xiao)創(chuang)建學(xue)生(sheng)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(ye)園(以下簡稱“創(chuang)業(ye)園”)。為(wei)(wei)保(bao)證創(chuang)業(ye)園各項工(gong)作有序開(kai)展,特制定本(ben)辦法。
第二條 創業園(yuan)在學校學生創業教育工(gong)作領導小組領導下(xia),以“保障(zhang)公平(ping)、兼顧效率、協調指導、服務為先”為原則,努力建設高效務實的創業孵化平(ping)臺。
第三條 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(ye)園是學(xue)(xue)生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(ye)實踐基地(di),也(ye)是學(xue)(xue)校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(ye)教(jiao)育基地(di),具(ju)有孵化(hua)器(qi)功能。通過(guo)提供基本場地(di)和孵化(hua)服務,充分(fen)發揮大學(xue)(xue)生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(ye)主體(ti)作(zuo)用(yong),培養具(ju)有創(chuang)(chuang)新精神和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(ye)能力的復合型(xing)人(ren)才。
二、組織機構及職責
第四條 學(xue)校(xiao)授權創業學(xue)院對創業園進行管(guan)理,其主要(yao)職責有(you):
1.制定創業園管理制度,全面負(fu)責創業園的日(ri)常管理工作(zuo)。
2.組(zu)織創(chuang)業園(yuan)入園(yuan)申報及項(xiang)目(mu)評審工作,并與入園(yuan)項(xiang)目(mu)簽(qian)訂協(xie)議。
3.組織和(he)協調學生開展創業(ye)實踐活(huo)動。
4.管理和維護(hu)創業園(yuan)公共財產(chan)。
5.委托(tuo)第(di)三(san)方服(fu)務機構為創業(ye)(ye)(ye)園入駐企業(ye)(ye)(ye)提供包括(kuo)工商注(zhu)冊、財(cai)稅(shui)代理、政策咨(zi)詢、創業(ye)(ye)(ye)指導和課程培訓等孵化服(fu)務,創業(ye)(ye)(ye)學院(yuan)對其(qi)進行評價和監(jian)督。
6.負責(ze)創業園(yuan)的對外宣傳與推廣工(gong)作。
三、創業園管理
第五條 創業園申報入駐條件(jian)
1.創(chuang)(chuang)業項目較為(wei)成熟,具有(you)一定科(ke)技含量(liang)、創(chuang)(chuang)新性和較好(hao)市場前(qian)景。鼓勵具有(you)發明專利、科(ke)研成果及各類創(chuang)(chuang)新創(chuang)(chuang)業大賽中(zhong)成績優秀的團隊(dui)申報入駐。
2.創(chuang)業(ye)項(xiang)目(mu)負(fu)責人須為我校(xiao)全日制在校(xiao)生(sheng)或應(ying)屆畢業(ye)生(sheng),創(chuang)業(ye)項(xiang)目(mu)的經(jing)營(ying)者具(ju)有(you)較(jiao)高的素(su)養和良好的品格,懂政策(ce)、重信譽、有(you)一定經(jing)營(ying)能力,并自愿接受學(xue)校(xiao)管理。
3.創業項目(mu)負責人應具(ju)備一定的項目(mu)啟動(dong)資金和風險(xian)承擔(dan)能力,并須取得家長(chang)或(huo)監護(hu)人同意。
4.凡有違(wei)法(fa)犯罪記錄及個人征信(xin)記錄不(bu)(bu)良者,不(bu)(bu)具備(bei)申報資格。
第六條 入(ru)園程(cheng)序及要求
1.提交申請(qing)材料(liao)。材料(liao)清單如下:
(1)項目申(shen)報書;
(2)項目商(shang)業計(ji)劃書;
(3)項目(mu)負責人個(ge)人征信記錄材料(liao);
(4)項目所有股東(dong)簡歷及身份證(zheng)(zheng)復(fu)印(yin)件,在校生及應屆(jie)畢業生需提供學生證(zheng)(zheng)復(fu)印(yin)件。
2.創業學院做申報資格審查。
3.專家(jia)評(ping)審委員會做(zuo)項(xiang)目評(ping)審。
4.評審(shen)結果上報學校審(shen)批。
5.通過審批的(de)項目簽署(shu)創業(ye)園(yuan)入(ru)駐(zhu)協議。
6.繳(jiao)納經營場地配套設(she)施及水電費押(ya)金兩千元。
7.簽訂入園協議后須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公(gong)司(si)(si)工商注冊(ce),且公(gong)司(si)(si)應由全日制(zhi)在校生(sheng)擔任法定代(dai)表人;非(fei)在校生(sheng)入股(gu)比例總計不(bu)得超過(guo)30%,且須向創業學院報備。
第七(qi)條 入駐企業的權(quan)利和義務
1.入(ru)駐企業(ye)最高(gao)可獲24個(ge)月的經營場地(di)免費使用權(quan)。
2.園區(qu)(qu)每(mei)6個(ge)月進行一(yi)次成長性評估(gu),評估(gu)通(tong)過(guo)的(de)企業(ye)可繼續孵化;孵化期間可獲園區(qu)(qu)提供(gong)的(de)孵化服務。
3.入駐(zhu)企(qi)業以6個月(yue)為周(zhou)期可獲得學校創業基金(jin)資助,同時獲得園區配套孵化服務(wu)。
4.入駐企業接(jie)受園(yuan)區(qu)第(di)三方服務(wu)機(ji)構(gou)統一財(cai)稅管理(li)(li),企業成員須遵守(shou)園(yuan)區(qu)各(ge)項管理(li)(li)規定,積極(ji)參與各(ge)項公共活動。
5.入駐企業(ye)須參與企業(ye)成長計劃,詳(xiang)見附件一。
第(di)八(ba)條 運(yun)行(xing)管理
1.學校對批(pi)準入(ru)駐創業園企業一律(lv)采取(qu)合同(tong)制方式(shi)進(jin)行(xing)管理(li),入(ru)駐企業自(zi)主經營、自(zi)負盈虧、獨立承擔(dan)風險與法律(lv)責任。
2.創業園為(wei)入駐(zhu)企業提供經(jing)營場(chang)地及配套設施,并按照學校統一規定收取相關維(wei)護(hu)費用。
3.入駐企業(ye)(ye)孵化期內(nei),出現(xian)改變(bian)企業(ye)(ye)性質、經營內(nei)容、法定代表人、提(ti)前中止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(ye)孵化等情(qing)況(kuang),企業(ye)(ye)法定代表人須提(ti)前15天(tian)提(ti)交報告,經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(ye)學院(yuan)審核批準后,方可變(bian)更。對違(wei)反(fan)國家、學校(xiao)有關(guan)規(gui)定的(de)企業(ye)(ye),學校(xiao)將要求其退出園區。
第(di)九(jiu)條(tiao) 園區(qu)管理(li)
1.入駐企業須在協議指(zhi)定區域內經(jing)營,不得占用公共區域。
2.入駐企(qi)業(ye)的裝(zhuang)修方案、廣告內容須(xu)經(jing)創(chuang)業(ye)學院批準方可實施,不(bu)得擅自對園區既定(ding)格局進行改造(zao),不(bu)得破(po)壞園區整體規劃。
3.入駐企(qi)業在園內舉行(xing)活動,須至少提(ti)前(qian)三天向創業學院(yuan)申(shen)請,如有校外人員參加,須提(ti)前(qian)一周申(shen)請。
4.入駐企業應主(zhu)動配合各項管理工(gong)作(zuo),包(bao)括準(zhun)時出(chu)席工(gong)作(zuo)會議和檢查考(kao)核(he)等。對于(yu)無故曠會、拒(ju)檢等情況(kuang),創業學院有(you)權采取(qu)相應措(cuo)施,直至勒令退園(yuan)。
第十條 安全(quan)管(guan)理
1.入駐(zhu)企業要嚴格履行《深圳職業技術學(xue)院(yuan)創意創業園消防(fang)安(an)全(quan)管(guan)理規定》的相關要求,強(qiang)化安(an)全(quan)意識(shi),共同維護園區的安(an)全(quan)環境(jing)。
2.入(ru)駐企業必須做到離開時鎖(suo)門關窗,斷水斷電。
3.園區內(nei)禁(jin)止入駐企(qi)業任何人員(yuan)留宿。
4.園區內不得飼(si)養(yang)寵物。
5.園區內禁(jin)止(zhi)烹飪(ren)活(huo)動。
第十一條(tiao) 入駐企業的考核
創(chuang)業(ye)(ye)學院每(mei)6個月對入駐(zhu)企業(ye)(ye)進行一次成長性(xing)評(ping)估(gu)(gu),主要(yao)包括“成長計劃考(kao)核、經營狀況(kuang)評(ping)估(gu)(gu)以及(ji)園區(qu)管理考(kao)核”三(san)部分(fen)。
1.成長計劃考核
入駐企業須在每6個月孵化(hua)期內完成成長計劃15學分(fen);未完成者,視為考核不(bu)合格,該企業退出創業園,詳見附件一(yi)《企業家成長計劃》。
2.經營狀況評估
(1)入駐(zhu)企業以6個月為周期向評審小(xiao)組提交第三(san)方機構(gou)出(chu)具的財務(wu)報表、納稅記(ji)錄,以及業務(wu)合同(tong)(復印件)等(deng)相關佐證材料。
(2)入駐企業須(xu)參(can)加成長性評(ping)估現場答(da)辯會,闡述項目的經營狀況和孵(fu)化水(shui)準,由評(ping)審小組結合上述財務報告等佐(zuo)證(zheng)材料(liao)進(jin)行客觀公正的評(ping)分(fen)。
(3)經評估,對于(yu)經營狀(zhuang)況(kuang)不(bu)理(li)想、成長(chang)性不(bu)足、盈(ying)利能(neng)力欠缺或基(ji)本處(chu)于(yu)停滯狀(zhuang)態(tai)的企業(ye),終止孵化,退出創(chuang)業(ye)園。
3.園區管(guan)理考核
園區管理考核主(zhu)要由考勤管理和日(ri)常(chang)管理兩部分組(zu)成。
考核采(cai)取(qu)扣(kou)(kou)分(fen)制,即(ji)入(ru)駐企業(ye)均具(ju)有(you)15分(fen)基礎分(fen),考核根(gen)據其一個周期(qi)的日常考勤、違規記錄、無故(gu)缺席(xi)等(deng)行為表現予以扣(kou)(kou)分(fen),扣(kou)(kou)完即(ji)止(zhi)。其中,日常考勤缺席(xi)1次扣(kou)(kou)1分(fen),違規警告1次扣(kou)(kou)5分(fen),園(yuan)區(qu)會議缺席(xi)1次扣(kou)(kou)5分(fen)、遲到扣(kou)(kou)2分(fen)。基礎分(fen)扣(kou)(kou)完的入(ru)駐企業(ye)直接視為取(qu)消(xiao)考核資格,當即(ji)終止(zhi)孵化,退出創業(ye)園(yuan)。
(1)考勤管理
入駐企(qi)(qi)業(ye)在孵期間,除國家法定假(jia)期和節假(jia)日外(wai),正常的工作(zuo)日早上9:00~9:30需到創意創業(ye)園管(guan)理(li)辦公室(shi)(shi)考(kao)勤。企(qi)(qi)業(ye)如(ru)有正常的外(wai)出活動無法準時(shi)開門營業(ye)須(xu)提(ti)前一天(tian)申請,事后到創意創業(ye)園管(guan)理(li)辦公室(shi)(shi)補登記,沒有提(ti)前申請則視為缺勤。
凡出(chu)現違規(gui)行(xing)為者(zhe),由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學院(yuan)發(fa)出(chu)違規(gui)警告(gao),并下發(fa)《深(shen)職院(yuan)創(chuang)(chuang)意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園違規(gui)處理告(gao)知書(shu)》,責令整改,累計達到三次者(zhe),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學院(yuan)將下發(fa)《退出(chu)園區通知書(shu)》,該企(qi)業(ye)退出(chu)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園。
(2)日常管理
入駐企(qi)業出現(xian)下列情況之(zhi)一者(zhe),一經查(cha)實(shi)創業學(xue)院將下發《退出園(yuan)區通知書》,該企(qi)業退出創業園(yuan)。
項目入園(yuan)后(hou),未按要求(qiu)在園(yuan)區內開展工(gong)作,項目長期處(chu)于(yu)停(ting)頓狀態,致使寫字間(jian)超過10個工(gong)作日處(chu)于(yu)空置或關(guan)閉狀態者;
未(wei)能按時向創業學院(yuan)上(shang)報(bao)(bao)相(xiang)關(guan)材料,或所報(bao)(bao)材料內容(rong)不真(zhen)實(shi),通過整改無(wu)效者;
入駐企業出現重大安全事故(gu)者;
入駐(zhu)企業負責人違(wei)法或違(wei)反校(xiao)紀校(xiao)規受紀律處(chu)分者;
超(chao)出(chu)業務規定范(fan)圍,從事與申報經營內容無關的商業活動(dong)或其他(ta)違規商業活動(dong)者(zhe);
不按規(gui)定時間繳(jiao)納應繳(jiao)費用者,
不(bu)適宜在創業園繼續孵化(hua)的其他情況。
4.評估指標(biao)體系
評估指標
孵化階段 |
創業
實踐教育 |
經營狀況 |
園區管理考核 |
財務指標 |
一階
(1-6個月) |
15分 |
完成企劃書、產生業績 |
5分及以上 |
有現金流
簽訂訂單 |
二階
(7-12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D+MK、
財務收支平衡 |
5分及以上 |
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三階
(13-18個月) |
15分 |
完善MD+MK、
實現盈利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四階
(19-24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G、
穩定增長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*MD主(zhu)要指商(shang)品開(kai)(kai)發,MK主(zhu)要指市場(chang)渠道開(kai)(kai)發,MG主(zhu)要指經(jing)營管理(li)技能。
第十二條(tiao) 退出創業(ye)園
1.入駐(zhu)企(qi)業進駐(zhu)時間原(yuan)則上不超過(guo)24個月,協議期滿(man)統一辦理退園(yuan)手續。
2.入駐企(qi)業半(ban)年度成(cheng)長性(xing)評估(gu)未達標(biao)者,退出創(chuang)業園(yuan)。
3.入駐企(qi)業(ye)違反園區管理規定,收到創(chuang)業(ye)學院發(fa)放的《退出(chu)園區通知書》,則該(gai)企(qi)業(ye)退出(chu)創(chuang)業(ye)園。
4.入(ru)駐(zhu)企(qi)業法(fa)定代表人變(bian)更為非我校在(zai)校生或應屆畢業生時(shi)(shi),應主動提出退園申請,及時(shi)(shi)辦理退出手續。
四、附 則
第十三條(tiao) 本(ben)辦法(fa)適用(yong)范(fan)圍(wei)為深圳(zhen)職業(ye)技術學院在校(xiao)生及學生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(ye)園入(ru)駐企(qi)業(ye)。
第十四條 本(ben)辦法自發布(bu)之日(ri)起施行。
第十五(wu)條 學(xue)校學(xue)生(sheng)創業工作領導(dao)小組(zu)授權創業學(xue)院負責解釋本辦法。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
2016年(nian)2月3日
深圳職業技術(shu)學院院長(chang)辦公室 2016年2月3日(ri)印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