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職院〔2016〕19號
關于印發《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園(yuan)管理(li)辦法》的(de)通知
學校各單位:
《深圳職業(ye)技術學院學生創(chuang)意(yi)創(chuang)業(ye)園管理辦法》已經學校研究通過(guo),現予印發,請遵照執行。
深圳(zhen)職業技(ji)術學院(yuan)
2016年2月3日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法
一、總 則
第一條(tiao) 為培養大(da)學(xue)生創(chuang)(chuang)新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精(jing)神,提高創(chuang)(chuang)新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能力,學(xue)校創(chuang)(chuang)建學(xue)生創(chuang)(chuang)意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園(以(yi)下(xia)簡稱“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園”)。為保證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園各項工作有(you)序開展,特制定本(ben)辦法。
第二條 創(chuang)(chuang)業園在學(xue)(xue)校學(xue)(xue)生創(chuang)(chuang)業教育工(gong)作領導小組領導下,以“保障(zhang)公平、兼顧效率、協調指導、服務為先(xian)”為原則,努(nu)力建設高(gao)效務實的創(chuang)(chuang)業孵化平臺。
第三條 創(chuang)業(ye)園是(shi)(shi)學生創(chuang)業(ye)實踐(jian)基地,也(ye)是(shi)(shi)學校創(chuang)業(ye)教育基地,具有(you)孵(fu)(fu)化器(qi)功能。通過提供基本場地和(he)孵(fu)(fu)化服(fu)務,充分發揮大學生創(chuang)業(ye)主體作(zuo)用,培養具有(you)創(chuang)新精神和(he)創(chuang)業(ye)能力的復合型人才(cai)。
二、組織機構及職責
第四條 學校授權創業學院對創業園進行管(guan)理(li),其主要職責有:
1.制(zhi)定創(chuang)業(ye)園管理制(zhi)度,全面負(fu)責創(chuang)業(ye)園的日常管理工(gong)作。
2.組織創業園入園申報(bao)及項(xiang)目(mu)評(ping)審工作,并與入園項(xiang)目(mu)簽訂協議。
3.組織和協調(diao)學生開展創(chuang)業實踐(jian)活動(dong)。
4.管理和(he)維護(hu)創(chuang)業(ye)園公共財產。
5.委托第(di)三方服(fu)務機構為創業園(yuan)入駐企業提(ti)供包括(kuo)工商注冊、財稅代理、政策咨詢、創業指導和(he)課(ke)程培訓(xun)等孵化服(fu)務,創業學(xue)院對其(qi)進行評價和(he)監(jian)督。
6.負(fu)責創業園(yuan)的對外宣傳與推廣(guang)工作。
三、創業園管理
第(di)五(wu)條 創業園申報入駐條件
1.創業(ye)項(xiang)目較為(wei)成熟,具有(you)一定科技含(han)量、創新性和較好市場前景。鼓勵具有(you)發明專利(li)、科研(yan)成果及各類創新創業(ye)大賽中(zhong)成績優秀的團隊申報入駐。
2.創業(ye)項目(mu)負責人須為我(wo)校全(quan)日制在校生(sheng)或應屆(jie)畢(bi)業(ye)生(sheng),創業(ye)項目(mu)的經營者具有較高的素養和(he)良好的品(pin)格(ge),懂政策、重信譽、有一(yi)定(ding)經營能力,并自愿(yuan)接受學校管理。
3.創業(ye)項目(mu)負責人應(ying)具(ju)備一定(ding)的項目(mu)啟動資金和風險承(cheng)擔能力,并須(xu)取(qu)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。
4.凡有違法(fa)犯(fan)罪(zui)記錄及個(ge)人征(zheng)信記錄不(bu)良者,不(bu)具備申報(bao)資格。
第六條 入園程(cheng)序及要求
1.提交申請材(cai)(cai)料。材(cai)(cai)料清單(dan)如(ru)下:
(1)項目申報書;
(2)項目商業計劃(hua)書;
(3)項目負(fu)責人(ren)(ren)個(ge)人(ren)(ren)征(zheng)信(xin)記錄材料;
(4)項(xiang)目所有股東簡歷及身份證(zheng)復印件(jian),在校生及應屆(jie)畢業生需提供學(xue)生證(zheng)復印件(jian)。
2.創業學院做申報資格審查。
3.專家評審委員會(hui)做(zuo)項(xiang)目評審。
4.評審結果上(shang)報學校審批。
5.通(tong)過審批的項(xiang)目(mu)簽署(shu)創業園入駐協議。
6.繳納經營場地配套設施及水電費押金(jin)兩(liang)千元。
7.簽(qian)訂(ding)入(ru)園(yuan)協議后須(xu)在15個工(gong)作日內完成(cheng)公司工(gong)商(shang)注冊(ce),且公司應由全(quan)日制在校生擔(dan)任法定(ding)代表人;非在校生入(ru)股比例(li)總計不得(de)超(chao)過30%,且須(xu)向創業(ye)學(xue)院報備。
第七條(tiao) 入(ru)駐企業的權(quan)利(li)和義務(wu)
1.入駐企業最(zui)高可獲24個月的經營場地免(mian)費(fei)使用權(quan)。
2.園區(qu)每6個月(yue)進(jin)行一次成(cheng)長(chang)性評估,評估通過的企業可(ke)繼續孵化(hua);孵化(hua)期(qi)間可(ke)獲園區(qu)提(ti)供的孵化(hua)服(fu)務。
3.入駐企業(ye)以6個月為周期可獲(huo)得學校(xiao)創(chuang)業(ye)基金資助,同時獲(huo)得園(yuan)區配(pei)套(tao)孵(fu)化服務。
4.入駐企業(ye)接受園區(qu)第三方(fang)服(fu)務機(ji)構統(tong)一財稅管(guan)理,企業(ye)成(cheng)員須遵守園區(qu)各項(xiang)(xiang)管(guan)理規定,積極參與各項(xiang)(xiang)公共活動。
5.入駐企業(ye)須參與企業(ye)成長計劃,詳見附(fu)件一。
第八(ba)條 運(yun)行管理
1.學校對批準入駐(zhu)創業(ye)(ye)園企業(ye)(ye)一律(lv)采取(qu)合同制方式進(jin)行(xing)管理(li),入駐(zhu)企業(ye)(ye)自主經營、自負盈虧(kui)、獨立承擔風險與法律(lv)責(ze)任(ren)。
2.創業園為入駐企(qi)業提供經營場(chang)地及配套設施,并按照學(xue)校統一規定收取(qu)相關維護費用。
3.入駐(zhu)企(qi)業(ye)孵化期內,出現改(gai)變(bian)企(qi)業(ye)性質、經營內容、法定代表(biao)人(ren)、提前(qian)中止創業(ye)孵化等情況,企(qi)業(ye)法定代表(biao)人(ren)須提前(qian)15天提交報告,經創業(ye)學院審(shen)核批準(zhun)后,方可變(bian)更(geng)。對違反國家、學校有(you)關規定的企(qi)業(ye),學校將要求其(qi)退出園(yuan)區。
第九(jiu)條(tiao) 園區(qu)管理
1.入駐企業須(xu)在協議指定區域內經(jing)營(ying),不得占用公共(gong)區域。
2.入駐(zhu)企業的裝修方案、廣告內容須經創業學院批準(zhun)方可實施,不得擅自對園區既定格局進行改造,不得破(po)壞園區整體規劃(hua)。
3.入駐(zhu)企業(ye)在(zai)園(yuan)內舉行(xing)活動,須至少提前(qian)三天(tian)向創(chuang)業(ye)學(xue)院申(shen)請,如有校外人員(yuan)參加,須提前(qian)一周申(shen)請。
4.入(ru)駐(zhu)企業應主動配合(he)各項管理工(gong)作(zuo),包括準時出席工(gong)作(zuo)會議和檢查考核等(deng)(deng)。對于無故曠會、拒檢等(deng)(deng)情況,創業學院有權采取相(xiang)應措施,直至勒令(ling)退(tui)園(yuan)。
第(di)十條 安全管理
1.入駐企業(ye)(ye)要嚴格履行(xing)《深圳職業(ye)(ye)技(ji)術學(xue)院(yuan)創意創業(ye)(ye)園(yuan)消(xiao)防安(an)全(quan)管理(li)規(gui)定》的(de)相(xiang)關(guan)要求,強化安(an)全(quan)意識,共同維(wei)護園(yuan)區的(de)安(an)全(quan)環境。
2.入(ru)駐(zhu)企業必須做(zuo)到(dao)離開時鎖(suo)門(men)關(guan)窗,斷水斷電。
3.園區內禁止入(ru)駐企(qi)業任何人員留(liu)宿(su)。
4.園區(qu)內不得飼養寵物。
5.園區內禁(jin)止烹飪活動。
第十(shi)一(yi)條 入駐企業的考核
創(chuang)業學院每6個(ge)月對入駐企業進行(xing)一次成(cheng)長性評估(gu),主要包括(kuo)“成(cheng)長計劃考核(he)、經營狀況評估(gu)以及園區管(guan)理考核(he)”三(san)部(bu)分。
1.成(cheng)長計劃考核
入駐企業(ye)須在每6個(ge)月孵化期(qi)內完成成長計劃15學(xue)分;未(wei)完成者,視為考核不(bu)合格,該(gai)企業(ye)退(tui)出(chu)創業(ye)園,詳見附件一《企業(ye)家成長計劃》。
2.經營(ying)狀況評估
(1)入駐(zhu)企業以6個月為周(zhou)期向評審小組提(ti)交第三方機構出具的(de)財務報表、納稅記錄(lu),以及業務合同(復印(yin)件)等相(xiang)關佐證材料(liao)。
(2)入駐企業須參加成長性評(ping)(ping)(ping)估現場(chang)答(da)辯會(hui),闡述項目(mu)的經營狀況和孵化水準(zhun),由評(ping)(ping)(ping)審小組(zu)結合上述財務報(bao)告等佐(zuo)證材料進行客觀公正(zheng)的評(ping)(ping)(ping)分。
(3)經(jing)評估,對于經(jing)營狀況不(bu)理想、成長(chang)性不(bu)足、盈(ying)利能力(li)欠缺或基本處于停滯狀態的(de)企業,終止孵化,退(tui)出創業園。
3.園(yuan)區管理考核(he)
園區管(guan)理(li)(li)考核主要由(you)考勤管(guan)理(li)(li)和日(ri)常管(guan)理(li)(li)兩部分組成。
考核(he)采取扣(kou)分(fen)(fen)(fen)制,即入駐(zhu)企(qi)業(ye)均具有15分(fen)(fen)(fen)基(ji)礎分(fen)(fen)(fen),考核(he)根據其一個周期的日常(chang)考勤、違規(gui)記(ji)錄(lu)、無故缺(que)席(xi)等行為表現(xian)予以扣(kou)分(fen)(fen)(fen),扣(kou)完即止(zhi)(zhi)。其中,日常(chang)考勤缺(que)席(xi)1次扣(kou)1分(fen)(fen)(fen),違規(gui)警(jing)告1次扣(kou)5分(fen)(fen)(fen),園區會(hui)議缺(que)席(xi)1次扣(kou)5分(fen)(fen)(fen)、遲到扣(kou)2分(fen)(fen)(fen)。基(ji)礎分(fen)(fen)(fen)扣(kou)完的入駐(zhu)企(qi)業(ye)直接視(shi)為取消考核(he)資(zi)格,當(dang)即終止(zhi)(zhi)孵(fu)化,退出創業(ye)園。
(1)考勤管理
入駐(zhu)企(qi)業在孵(fu)期間(jian),除國(guo)家法定假期和節(jie)假日外,正常的工(gong)作(zuo)日早上9:00~9:30需到(dao)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園管理辦(ban)公室(shi)考勤。企(qi)業如有正常的外出活(huo)動無(wu)法準時開門營(ying)業須提前(qian)一天申請,事后到(dao)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園管理辦(ban)公室(shi)補登記(ji),沒有提前(qian)申請則視為缺勤。
凡出現違規行為者,由創(chuang)業(ye)學院發出違規警(jing)告,并下發《深職院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(ye)園(yuan)違規處(chu)理告知書》,責令整(zheng)改,累計達(da)到三次者,創(chuang)業(ye)學院將下發《退出園(yuan)區(qu)通知書》,該(gai)企業(ye)退出創(chuang)業(ye)園(yuan)。
(2)日常管理
入(ru)駐企業(ye)(ye)出(chu)現下(xia)列(lie)情況之(zhi)一者,一經查實創(chuang)業(ye)(ye)學院將下(xia)發《退出(chu)園(yuan)區通知書》,該(gai)企業(ye)(ye)退出(chu)創(chuang)業(ye)(ye)園(yuan)。
項(xiang)目入園后,未按(an)要求在園區(qu)內開展工(gong)作,項(xiang)目長期(qi)處(chu)于停頓狀(zhuang)態,致使(shi)寫(xie)字間超過10個工(gong)作日處(chu)于空置或關閉狀(zhuang)態者;
未能按(an)時向(xiang)創業學院上(shang)報(bao)相關材料,或所(suo)報(bao)材料內容不真實(shi),通過整改無效者;
入駐企(qi)業出現重大安全事故者(zhe);
入駐(zhu)企業負(fu)責人違法或(huo)違反校(xiao)(xiao)紀校(xiao)(xiao)規(gui)受紀律處分者(zhe);
超出(chu)業務規定范圍,從事與申報經營內容無關(guan)的商業活(huo)動或其他違規商業活(huo)動者;
不按(an)規定時間(jian)繳納(na)應繳費用者,
不適宜在創業(ye)園(yuan)繼續(xu)孵(fu)化(hua)的其他(ta)情況。
4.評估指標體系
|
評估指標
孵化階段 |
創業
實踐教育 |
經營狀況 |
園區管理考核 |
財務指標 |
|
一階
(1-6個月) |
15分 |
完成企劃書、產生業績 |
5分及以上 |
有現金流
簽訂訂單 |
|
二階
(7-12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D+MK、
財務收支平衡 |
5分及以上 |
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|
三階
(13-18個月) |
15分 |
完善MD+MK、
實現盈利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|
四階
(19-24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G、
穩定增長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*MD主要(yao)指(zhi)商品(pin)開發,MK主要(yao)指(zhi)市場渠(qu)道開發,MG主要(yao)指(zhi)經(jing)營管(guan)理技能。
第十二條 退出創業園
1.入(ru)駐企(qi)業(ye)進(jin)駐時(shi)間原則上(shang)不超過24個月,協(xie)議期滿統(tong)一辦理退(tui)園(yuan)手續。
2.入駐企業(ye)半(ban)年度成長性評(ping)估(gu)未達標者,退(tui)出創業(ye)園。
3.入駐企業違反(fan)園(yuan)區管理規定(ding),收到創業學院發(fa)放的《退出園(yuan)區通知書》,則該企業退出創業園(yuan)。
4.入(ru)駐企業法定(ding)代表(biao)人(ren)變更為(wei)非我校在校生或應(ying)(ying)屆畢業生時(shi),應(ying)(ying)主(zhu)動提出退園申(shen)請,及時(shi)辦理退出手續。
四、附 則
第十(shi)三條 本辦(ban)法適用范圍為深圳職業技術學(xue)院在校生(sheng)(sheng)及(ji)學(xue)生(sheng)(sheng)創意創業園入駐企業。
第十四條 本(ben)辦(ban)法自發(fa)布(bu)之日起施(shi)行。
第十五條 學(xue)校學(xue)生創(chuang)業(ye)工作(zuo)領導小組(zu)授(shou)權創(chuang)業(ye)學(xue)院(yuan)負責解釋(shi)本辦法。
深圳職業(ye)技術學(xue)院
2016年2月3日
深圳職(zhi)業技術(shu)學院院長辦公室(shi) 2016年(nian)2月3日印發